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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公司开标、评标与定标程序1组织开标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开标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须在开标现场进行监督或公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邀请相关部门或机构派代表参加。1.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完成各项必要的开标准备工作:(1)开标现场条件,包括预定和布置开标会议室、准备和调试开标需要的演示、记录等各类设备设施;(2)开标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程、开标记录表、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已接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等;(3
2、)开标工作人员,包括开标会议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入、监标人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1.3 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告招标人并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4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开标程序一般如下:(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由招标文件确定的人员(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
3、)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公布标底价格(如果有);(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标包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8)招标文件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IO)开标结束。1.5 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妥善做好书面开标记录,完整如实地记录以下内容:(1)开标时间、地点;(2)招标项目及标段/标包名称;(3)投标人名称;(4)密封检查情况;(5)投标报价;(6)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如有);(7)开标过程需要说明的
4、其他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1.6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复制或查阅相关影像资料。1.7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众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特别注意做好投标人的进出场组织和场地疏导工作。2组织评标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
5、2.2 根据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和通知等工作事宜。相关程序应遵守本规范第6.6.2项对资格评审专家抽取及通知的相关要求。2.3 在确定中标结果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评标的人员名单,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予以保密。2.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详尽的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协助,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评标会议地点和场所,布置评标会议现场;(2)准备评标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工具;(3)准备评标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
6、、开标记录等;(4)准备评标相关表格,包括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形式评审表、资格评审表、响应性评审表、价格评审表、技术、服务方案评审表等;(5)落实评标期间相关人员交通、食宿等各项生活保障条件;(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7)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5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以使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以上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评审比较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评标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性工作。2
7、.6 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或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等部分辅助性工作。2.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1)将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投标人;(2)接收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并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2.8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讲解或介
8、绍,接受评标委员会相关问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专用房间,配备电话、视频传输(单方向)等必要设施,并分别安排投标人进入该房间进行讲解或介绍,但不得采取组织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见面等泄露评标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的方式。2.9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等违规行为,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监督人员当场提出,请其予以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10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时,招
9、标代理机构应告知该成员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2.1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1)评标报告内容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3)涂改处是否有小签、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告知相关问题后,评标委员会未予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招标人。2.12 评标报告经形式复核无误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装订成册,并报送招标人。2.13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评标服务的
10、工作人员,应遵守与评标专家同等的保密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借协助开展评标工作之机直接参与评标工作,或针对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发表任何意见,或出现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干预评标的违规言行。2.14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复制或查阅相关影像资料。2.15 果公示3.1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一般为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
11、合法媒介,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3.2 中标候选人公示一般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和投标报价等内容。4协助定标4.1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4.2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定标的原则、方法和期限要求。除招标文件约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4.3 在确定中标人前,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提请原
1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5发出中标结果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应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5.2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但至少应当包括告知投标人已中标,中标价款,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需要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细化的,中标通知书上需要载明合同谈判的有关安排。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发布中标公告或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在发出之前,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通知书应经招标人确认,中标结果通知书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中标公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媒介上予以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5.4 招标人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及时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届满之前及时告知招标人存在的风险及补救建议,并视招标人决策情况通知投标人办理延长投标有效期等相关事宜。5.5 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通知书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