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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管理规定由于我院历史悠久,在中国现代医学史上具有特殊地位,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代表,故常有电影、电视剧制作组前来我院联系,请求协助完成有关医疗卫生行业体裁影视剧的拍摄。鉴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和我院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故原则上不接受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任务,特殊情况下,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及院领导同意,制作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我院可给予相应的支持与配合。相关管理规定如下。一、摄制单位须向我院提供报批原件、拍摄计划、分镜头剧本,拍摄中文物保护的预案,涉外拍摄还应出示有关外事手续等,我院同意后再商谈有关接待拍摄问题。二、摄制单位要办理文物审批
2、、消防安全证等有关手续。三、摄制工作必须在不影响医疗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拍摄患者必须经患者同意。四、摄制组全体人员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剧组要自备发电车。五、摄制单位不得改动我院原来的建筑设施,不得私自移动我院的各种设备,如剧情需要做布景,请摄制单位事先征得我院有关部门的同意,拍摄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样。六、拍摄现场我院安排管理人员协助拍摄单位作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我院有权停止拍摄,并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七、按照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办法,摄制单位应向我院交纳占用场地补偿费以及协助拍摄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收取的场
3、地补偿费由我院财务处向拍摄单位出具统一的财务发票。补偿收费标准:场景标准:4小时5000元;48小时10000元;812小时20000元,1224小时收费50000元。劳务费标准:每人每天200元,节假日按照节日加班标准发放。八、我院接受拍摄电影、电视剧原则上只租用场地,不负责提供道具。如剧情需要提供医疗设备、器械等,我院视情况酌情给予支持,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九、拍摄现场如有需要我院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摄制单位负责人与我院管理人员协商,其他人员恕不接待。十、拍摄电影、电视片时,必须注意安全。如发生损坏医院建筑、医疗仪器设备,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由摄制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应将事故原因、经过和处理结果,分别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