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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工程委托监理文本1、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新版文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原版文本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是监理人的责任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可能追究工程责任时,规定了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负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负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担负赔偿责任”。其中黑体字部分是原合同文本所没有的。为了说明问题,把第五条
2、列出:“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综合第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具有三层意义:第一,监理人如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担负赔偿责任;第二,监理人不担负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各种责任;第三,监理人由于未能认真履行义务,对导致的后果要担负责任。2、“监理人责任”的三种情况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争议、纠纷,甚至诉诸法律仲裁。建设监理期刊去年第6期“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一文中指出:“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看来这是十分必要和及时
3、的。监理人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过失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损失,应担负过失责任,并按合同予以赔偿。例如:发出错误的指令,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违反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2)不担负责任。当发生的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人不担负责任。这种情况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例如:承包人不听从劝阻,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承包人管理不善,不能实现计划,工期拖延;承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了工程质量;承包人弄虚作假,管理松弛,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委托方(业主)未能按计划提供条件,导致设计延误、施工不能按时开
4、工,拖延了工期;委托方所订设备(材料)未能按计划到达现场,延误工期,导致索赔;委托方不听从监理方劝阻,从而发生质量事故;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向监理人提供必需的资料、文件引起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等。(3)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同时将副本交委托人)以书面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停工令等监理意见,也对业主方的不规范行为和偏离合同的做法,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如果监理人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管何种理由,监理人应担负“不作为责任”,也就是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述:“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担负赔偿责任二3、监理人要担负“不作为
5、责任”上述监理人的三种责任,前两种比较容易理解,而“不作为责任”在实践中发生的时机多,判别这种责任的难度大,往往受到人们的忽略。笔者认为,正确认识监理人的不作为责任,正是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提高监理行业水平,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关键之一。(1)监理人应及时、充分地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偏离合同、违反规范标准、违反法令法规问题。如果监理人对应该能发现的问题,包括由于技术原因,当时尚未暴露而在未来可能暴露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的损失,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监理人要担负不作为责任。(2)对工程中的问题,监理人虽然已经发现,但未能及时提出,或即使已提出,但所采取的形式和
6、力度与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监理人仍然要担负不作为责任。(3)合同文本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其中“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说得十分锋利与贴切。应该看到,有些监理单位,虽然具有甲级、乙级资质,但在监理业务中只满足于处理一般性常规业务(当然也是重要的工作),但对工程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包括安全质量隐患,影响工期和费用的重要因素,却发现不了(由于水平与经验缺陷,责任心不强),或即使有所发现,却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是承包方的事,工期拖延,造价增大是业主的事,多一
7、事不如少一事,也就不予重视,或者轻描淡写,发一个简单的监理通知应付了之,事情发生了,把责任推出去完事。而不是象一些优秀的监理工程师那样,对待质量问题一丝不苟,大声疾呼,不厌其烦,甚至在现场不顾个人安危与非议,挺身而出,制止严重的不规范作业。须知,对于不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引起发生责任事故,同样要追究监理人的不作为责任。4、防范与规避不作为责任的措施正确认识不作为责任的性质,防范与规避不作为责任的风险,不仅是为维护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是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的要点所在。为此:(1)认真学习新版委托监理合同条款,正确认识监理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风险意识。要让所有参加监理业务的
8、人都要明白自己的责任,应该做什么,怎样做,要担负什么样的风险。(2)加强监理业务的责任分解,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目前推行的“质量管理台帐”是值行推广的一种做法。监理人员不能满足于日常的巡查、签字、开会。总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抓大事,对质量、工期与费用问题中的大事一定要抓准抓好。(3)对发现的重要问题,第一,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劝阻、指令、直到停工令,对业主方的重要问题,发出正式的咨询建议书。第二,监理措施一定要注意力度,所发出的指令、建议应与事件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例如施工作业人员浇灌配比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监理人员以发一个劝阻通知显然是不够的,应该发出紧急停工令,同
9、时在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作业继续。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有效解决与克服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与矛盾,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造价;二是为了减少和规避监理自身的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监理人员是否应该“旁站监理”,曾经有所争议。笔者认为,一个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应该对现场的作业质量胸有成竹,对可能发生问题的重要部位与环节,何止“旁站监视“!还应全程监视,总监要亲自过目,没有问题才放心离去。在某大化肥项目尿素装置的施工中,笔者作为总监在高压液氨换热器水压试验时亲自逐项检查,在压力表读数仍然合格的表况下发现了一个高压螺栓渗水,从而发现了制造过程工序的缺陷,直到返修合格为上。从而防止了
10、生产安全的隐患,得到了业主的赞扬。这就是监理的责任所在。当然这并不意味对所有的部位与环节,监理都应旁站监视。(4)做业主方诚实的、称职的、公正的参谋。对业主方的不规范行为,要加以分析,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监理人应该诚实地、公正地向业主方适时提出与监理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把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存在问题与严重程度,以及如果不解决可能发生的后果、建议的解决途径等及时反映与报告,促使业主方运用其权力与职责,克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对业主方个别人的不规范行为,例如私下向承包人推销建筑材料,降低验收标准从而获取私利等,监理人必须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是业主行为而降低标准,牺牲业主方的长远利益。这样做,即使可能对监理方工作带来不利,也不能退让。因为由此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了经济案件,监理人仍然要担负责任风险,如果监理坚持了原则,就不担负责任,反之要担负监理不作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