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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从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2、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
3、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为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