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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代码:603305股票简称:旭升集团XUHNG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二三年三月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集团”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2、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宁
3、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
4、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
5、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性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一)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
6、率水平。(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7、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i=Po/(1+n);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i=(PO+Ak)/(1+n+k);派送现金股利:Pi=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Ak)/(l+n+k)o其中: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l
8、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
9、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10、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
1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相关规定: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12、息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30,243.96万元、38,575.66万元及65,410.85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4,743.49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项目”、“轻量化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汽车轻量化结构件绿色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13、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主要从事精密铝合金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轻量化的解决方案。公司产品主要聚焦于新能源汽车领域,涵盖多个汽车核心系统,并且业务领域逐步延伸至储能领域
14、。从工艺角度,公司是目前行业内少有的同时掌握压铸、锻造、挤压三大铝合金成型工艺的企业,并均具备量产能力和集成化的能力,能够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提供一站式轻量化解决方案。公司现已是汽车精密铝合金零部件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客户体系优质,且近年来收入规模增长速度较快,具有优势竞争地位。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五)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15、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30,243.96万元、38,575.66万元及65,410.85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4,743.49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