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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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代码:688103股票简称:国力股份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unshanGuoLi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西湖路28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二二年H一月第一节本次发彳元正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3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4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6第四节本次发行的可行性10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22第七节结论23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股份”、“上市公司”、

2、“公司”或“发行人”)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3、。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4、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5、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的适当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6、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一)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7、。(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二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8、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o/(l+n)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l+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i=(Po+Ak)/(l+n+k)派送现金股利:P1=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k)/(l+n+k)其中: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9、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R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o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

10、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公司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

1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12、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二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13、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

14、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1,781.12万元、4,642.66万元和6,425.9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283.23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募集资金48,8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新能源用直流接触器扩建项目”和“风光储及柔直输配电用交流接触器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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