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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路灯建设运营战略合作协议甲方: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市主城区路灯及桥体亮化的主要维护单位,具备城市道路照明、景观亮化、电力工程等维护优势和技术能力;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拥有在云计算、大数据和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优势,统筹开展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积极拓展包括智慧路灯在内的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甲乙双方形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协议。一、合作双方基本情况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隶属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公司主要承担市主城区路灯及桥体亮化的维护工
2、作,承揽各类重要道路照明、景观亮化工程、电力工程。公司在全省照明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在照明维护、施工及照明产品的生产研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成熟科学、运行有序的维护管理体系和业务精干、勤学务实的维护管理团队。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集团的核心产业单位之一,一直专注于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产业。公司注册资金亿元,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了IS09001、14001.27001、28001管理体系认证以及CMMI5级成熟度认证,拥有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涉密信息系统甲级资质及涉密软件开发单项资质。公司多次实施重大信息化工程,在软硬一体化系统集成方面的拥有强大实力,是工信部首批授予计算机信息系
3、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的四家企业之一,具备承担党政、军队、金融、电信、交通、能源等重要领域安全可靠信息系统建设和保障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重大信息系统设计、软件研发、网络工程建设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二、合作目的和原则合作目的:围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工作,双方开展长期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合作原则: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互将对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三、合作内容和方式依据甲乙双方的技术资源优势,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围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工作,打造智慧路灯建设运营新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合作:(一)双方加强沟通,信息互通,以城市道路智慧路灯建设为突破口,深化新型
4、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合作。(二)甲乙双方信息互享,结合各自优势资源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推动具体项目建设,分工合作内容再行商定。(三)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共同推进具体项目建设。(四)双方拟重点开展以下合作项目。1、按照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在编),围绕“山、泉、湖、河、城”的特色风貌,共同参与市路灯照明的规划建设、技术服务、运行管理和信息化支持。2、以城市提升工程和特色街区综合更新为重点,开展城市道路智慧路灯建设运营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利用。3、乙方将甲方作为高端VIP客户,为甲方信息系统建设运维提供支持与服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明确具体责任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制定议事规则。四、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本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对方的所有业务资料,均属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当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统一信息披露口径。本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不论协议终止与否,不影响该条款的持续有效。五、其它方面(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二)如一方需要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后解除或终止。(三)本协议在协议过程中需调整协议内容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签订的为准。(四)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所商定事项仅作为双方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端,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