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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强制平仓处理流程第一条强行平仓触发条件当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1、客户维持保证金低于公司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11:OO前)补足;2、持仓量超过公司核定的持仓限额;3、因客户或公司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要求强行平仓;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5、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第二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一)先平期权合约(包括持有的权利仓合约)再平现货担保品,备兑开仓的合约不进行平仓;(二)先平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近月流动性好的合约;(三)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的现货担保品或者保证金足够担保期权合约
2、即可停止。(四)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但当日维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垫付),仍按照上述平仓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五)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客户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六)由公司或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七)直接责任人是客户时,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公司先行承担后,公司再自行向客户追索。(八)义务仓平仓完后,如资金为负,可对持有的权利仓合约进行卖出平仓,直到
3、资金不为负值。如资金仍为负,由公司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先进行垫付,再向客户追缴。第三十八条强行平仓的处理(一)强行平仓通知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之前或之后业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且留痕,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二)强制平仓策略一、客户维持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处理:(一)按合约品种(同一合约标的)计算所需保证金(备兑开仓持仓除外),按所需保证金金额对合约品种进行排序,先平保证金多的合约品种;(二)对同一合约品种,按流动性(最近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张数)、持仓量(流动性一样,按持仓量)进行排序,先平流动性好、持仓量多合约;(三)根据上述排序与持仓头寸,确定具体需平仓的合约
4、及其平仓头寸(按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的保证金足够担保期权合约即可停止原则)。二、客户持仓超仓强行平仓处理:(一)立即限制该客户开新仓(针对持仓超仓的该合约标的的该方向),并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对客户不执行,按照该账户该合约标的该方向的所有合约非备兑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合约进行平仓(持仓符合要求即止)。三、公司结算准备金不足或超仓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处理参照登记公司对公司强制平仓原则、结合与客户沟通情况确定需平仓的合约账户、品种、数量,直至公司结算准备金足额或至公司持仓限额之内。(三)强制平仓的执行:1、风险监控岗发现触发强制平仓条件的账户,将触及强平条件的账户传递至风险处置岗。
5、2、风险处置岗向客户发送强制平仓通知,并根据平仓策略制定平仓预案;强制平仓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平仓品种的顺序、委托方式、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异常市场情况下的处理方案等。3、风险处置岗执行强制平仓预案执行强行平仓操作。4、风险处置岗应跟踪强制平仓指令的成交情况、直至强制平仓执行完毕。5、风险处置岗应将强制平仓结果通知客户。(四)平仓报告及档案保存:强制平仓执行完毕后,形成强制平仓报告。业务部门应做好强制平仓留痕工作。在逐日盯市和强制平仓过程中产生的日志、统计表等工作底稿;平仓预案、平仓变更、平仓报告等作为预警及风险处置类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按照日期先后顺序装订、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五)其他:如果合约全部平仓完毕仍不足弥补亏损,需要公司先行垫付的,期权业务部形成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债务追索,分支机构及期权业务部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