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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满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承灾体信息需求,完成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支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一)通过调查,形成详实准确的房屋建筑重要承灾体数量、空间分布及灾害属性特征等
2、信息,掌握重点隐患情况,查明区域抗灾、减灾能力。(二)通过调查,客观认识当前辖区内承灾体脆弱性水平,建立健全承灾体调查成果地理信息系统(G1.S)数据库,为防灾减灾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决策依据。(三)建立房屋建筑普查数据日常更新工作机制,制定普查与常态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二、时间安排房屋建筑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20XX年12月31日全面普查结束。三、普查范围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对象是指标准时点在区内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其中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和所有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
3、,非住宅房屋包括村集体、政府、企业、公共服务、商业和工业(生产)仓储等建筑。未建成使用的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四、普查内容房屋建筑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的基本信息、建筑信息和抗震设防情况等。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制定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集合住宅)、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
4、信息采集表共5份调查表。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软件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调查表仅供工作过程中参考。其中,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的区分,原则上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按城镇房屋建筑填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按农村房屋建筑填报。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按照城镇房屋建筑填报,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表格的使用不代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调查表及调查软件所设项目的填写,依照普查办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实施。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一)组织机构成立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5、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风险普查日常工作。(二)职责分工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分层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相关内容,编制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查技术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及老顶山旅游发展管理中心开展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形成区级调查成果并按要求汇交。各镇、街道(中心)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的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区应急管理
6、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配合提供本行业领域涉及房屋建筑的已有业务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相关的调查信息采集工作。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屋建筑综合风险普查范围广、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中心)要尽快制定普查实施细则,完成机构组建,落实各级普查人员。(二)加强协调配合。本次普查是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也是第一次对房屋建筑进行带有空间定位的信息调查,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普查协调配合工作,主动对接镇、街道(中心),提供本行业主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基础数据,避免二次调查。(三)保证数据质量。各镇、街道(中心)房屋建筑普查人员,应按照普查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并对在普查中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坚持“边普查、边验证、边修正”的工作原则,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