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商户代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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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银行商户代收协议甲方(收单机构):乙方(特约商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清算组织的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开通银行卡代收业务达成协议如下:术语定义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lSA卡等。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

2、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

3、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9、“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11、“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商户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许可商户根据协议约定通过收单机构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账户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并由收单机构统一将成功代收款项划入商户指定账户的业务。12、“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

4、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13、“账户验证交易”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人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性的交易。14、”业务委托交易”是指商户向收单机构提交的与持卡人建立代收业务委托关系的交易。第一条双方确认对代收业务约定如下:一、乙方的代收费款项业务

5、用途为二、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开通的在每个“口”内打“J”,下同)口单笔代收交易口批量代收交易口账户验证交易口业务委托交易三、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口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口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1、单笔代收交易(1)银联境内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2)银联境内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元/笔其他(3)银联境外卡:口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4)其他银行卡:口每笔交易金额%元/笔其他2、批量代收交易每笔交

6、易金额%元/笔其他(二)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三)操作员证书费元/个。乙方应于操作员证书发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员证书费,乙方应将操作员证书费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中。(四)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书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费用均不予退还。(五)乙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乙方与甲方进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费用由乙方自付。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于交易次日(含)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结算账户名称:结算账户账号:开户银行:五、乙方同意按照标准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

7、风险保证金的归还条件见本协议第六十二条。六、乙方代收金额应与其所涉的相关业务匹配,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业务情况设置单笔交易最高限额、单日交易最高限额并实施动态调整,如发现乙方代收金额与其业务实际需求状况不符,有权拒绝乙方发起的交易。第二条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

8、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1)发卡机构退单;(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第五条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三年。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如因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受理瑕疵,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予退还,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前述退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

10、打甲方热线电话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第七条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登记或法定登记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中登记的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

11、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第十条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

12、的全部受理用品。第十一条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若乙方从事第二十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第二十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其它补充条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支付业务基

13、本条款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

14、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I。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第十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

15、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第十七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第十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I)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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