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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纠纷调解处置制度1、调解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遵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纠纷受理条件(1)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校内调解的范围。即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校领导、家长与家长的纠纷。(2)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3、纠纷受理程序(1)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本委员会成员提请纠纷调解申请。(2)本委员会应在3天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纠纷调解。如决定受理,应在决定受理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当面调解。(3)对不予受理的纠纷,本委员会应负责做好解释工作。4、纠纷调解步骤(1)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由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3)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4)调解达成协议的,除无给付标的纠纷和纠纷标的在IOOO元以下即时结清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