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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爆物品交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火工材料的交接由供货方和接收使用方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条火工材料运送、押运方将货物运送至公安部门规定的地点后,由运输方驾驶员、押运员和目的地保管员进行交接,收货方要严格按照民爆物品验收规程进行一一确认,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过程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控。认真填写民爆物品验收记录表、民爆物品收发台账及接受单。第三条爆破使用材料需班前将计划报送火工材料储存库,由火工材料库主任根据库存信息,及时盘点并准备当班使用材料。领用火工材料的手续必须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如确实必要的领用手续,仓库可拒绝发货。第四条民爆爆破器材的领用需严格遵守交接制度。在领取火工材料前,爆破队材料
2、员、安全员、专用车驾驶员需熟悉所领取火工材料的性能和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出入库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交接手续包括:仓库保管人员与爆破队材料员、安全员、驾驶员的交接登记、驾驶员将所运送的火工材料安全运抵使用部位与爆破队材料员的交接登记、爆破队材料员与现场爆破员领用退的交接记录。对以上记录,需在相应记录内容中有明显反映、情况真实,严禁代签或漏签现象发生。第五条交接流程严格按照民爆物品交接安全管理流程(附件三)。第六条交接流程由驾驶员、材料员、保管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监管,如若发生丢失或被盗抢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则责任人和当地公安部门。第七条除上述规定外,交接人员应严格遵守XX县公安机关的其他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