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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2、,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区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区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国有粮库的安全设施和维修费用、检验费
3、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分行(以下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省
4、、市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区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
5、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区级储备粮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提出区级储备粮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区人民政
6、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
7、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区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的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第十四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
8、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原则上由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自有仓库储存,必要时可按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原粮)可以实行市内其他县(市)区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选择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
9、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并抄送代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区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的处理,由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区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
10、发行制定。第十八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第十九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区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汕尾
11、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疑间专仓储存。区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仓储存。第二十一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
12、、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二十二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代储企业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储存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及区直有关部门,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高效动用。第二十六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14、,由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动用命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解决。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补贴,储
15、备粮保管费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如遇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按动态调整方式进行调整并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第二十九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当年的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的预拨资金资料后,上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预拨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
16、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将上一年度的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的结算资料,上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第三十条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区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区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第三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