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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政策法规学习目标:1. 了解机动车维修业的概念、作用和特征;2. 掌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3. 熟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机动车维修业的概念机动车维修,是指为确保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的总称。机动车维修是机动车维护和机动车修理的泛称。机动车维护原称机动车保养,是为了维持机动车完好的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降低车辆的故障率和小修频率。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机动车修理是为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2、其目的是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车辆技术性能,节约运行消耗,延长其使用寿命。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结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进行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的修理,既要防止因拖延修理所造成的车况恶化,又要防止因提前修理所造成的浪费。机动车维修业,是指由机动车维护、修理、改装活动的经济实体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技术服务性行。二、机动车维修业的作用机动车维修业为机动车提供技术服务,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社会交通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作用如下:1、有效防治机动车废气污染作用。动车维修业是防治机动车废气超标污染的重要群体。防治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推动经济可
3、持续发展首要考虑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机动车维修业可以直接通过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制度等的落实,改善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问题,比如,通过运用检测诊断设备进行判断,确定引起尾气超标排放的故障隐患,进行针对性的更换和调整;也可以通过维修工艺改进,技术手段创新,并执行汽车维修检测制度,提高汽车尾气排污达标率。2、保障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作用。机动车维修业是保障道路运行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的唯一力量。它可以通过贯彻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交通部加强车辆强制维护管理政策,严格按照“预防为主,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落实车辆强制维修工作,起到保障汽车运行安全、降低机动车机件事故频率、节约燃
4、料及润滑油等作用。因此,机动车维修业是提高机动车技术状况的有效保障,是机动车道路安全运行的前提、基础。3、提供机动车售后技术服务作用。机动车维修业已成为汽车工业售后服务市场,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起到了为汽车售后提供技术服务、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帮助客户解决修车难的矛盾。因此,机动车维修业已越来越成为汽车工业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4、为社会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增长,机动车拥有量迅猛上升,给机动车维修业带来了新一轮的创业和发展生机。因此,在此基础上,加快了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需求,尤其是对机电一体化复合人才的需求,从而可以为社会成倍地提供就业机会,起到了减缓社会
5、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投资领域。三、机动车维修业的特征机动车维修业的特点是由它的性质、服务对象、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行业依附性机动车维修业依附于汽车制造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业,汽车制造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业是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汽车制造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就没有汽车维修业发展空间。汽车维修业发展又更依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的繁荣和萧条决定着汽车维修业的量的扩大和质的提高。同时,它又具有辅助性,汽车制造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汽车维修业。2、技术密集性机动车维
6、修业是一个技术性强、维修工艺复杂的服务性行业。主要表现在:一是车型、车种繁多;二是当今制造技术进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将不断采用,尤其是电子技术和环保技术更广泛应用;三是维修的专用设备、检测诊断设备等更具有实用性、先进性。3、服务特殊性机动车维修业是个服务性竞争行业,已成为汽车制造业的售后服务市场,通过售后服务市场的中间桥梁作用,为买车和修车族以及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体现出特殊的技术服务性特征,而这又与维修技术的含金量是密切相关的,是有别于商业流通领域的服务。同时,随着社会需求提高,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要,个性化改装,高档次、高品质的专项护理、美容,这些都为车辆维修提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
7、要求。4、结构多元性从结构层次上看:机动车维修业已形成了以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为骨干、二类维修企业为主体、三类和摩托车维修业户为补充的市场经营体系;从经济成分上看:机动车维修业已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独资、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举的格局。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与国际经济走向一体化以及汽车市场开放度的加大,私营、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含的比重将会提高,内涵将进一步扩大。5、网点分散性随着城市机动车拥有量的不断上升,汽车维修网点的布置,不仅取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宏观布局规划,而且取决于车辆的流动性多少,因此汽车维修业根据其流动特性,设置了为满足社会托修车主需要的维修服务网点。四、机动车维修业的类别
8、机动车维修企业分类是,根据企业维修类别、作业范围、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组织形式等,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按国标规定的维修类别划分。维修类别划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维修企业;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按经营作业范围划分。经营作业范围划分为三种: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产生的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目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轮胎修补、曲轴修磨、汽缸键磨、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等项目。按经济性质划分。
9、经济性质划分为7种: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分为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分为集体企业(单位)、集体联营企业、集体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私营经济。企业私营经济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H股225%)、有限责任公司(不含国有、集体、私营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分为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大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个体经济。按公司组织形式划
10、分。组织形式划分为四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第二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一、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概念机动车维修管理,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活动及其市场,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处罚的总称。二、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是指经依法设立,按照法定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车辆性能检测和车辆配件经营管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其隶属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设置当前我国的机动车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颁发的汽
11、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管理的机构。具体是:(1)交通部设立公路司,其下设立车辆处,负责对全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交通区域管理局(处),负责对地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3)市(地、盟、州)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管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4)县(市、旗)机动车维修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全国各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根据其法律地
12、位,分列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两类。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普遍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处。2、机动车维修机构主要职责各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职能基本相同,但由于各地交通部门设置、法律、地域影响等因素,也不尽一致。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维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本市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具体管理。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具体管理,业务上受市修管处指导。本市机动车修理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制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法规、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2
13、)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资源审批和核法经营许可证。(3)负责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维护以上的资质备案和日常监督。(4)拟订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指导和监督行业明码标价。(5)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发票和统一结算凭证的印刷、发放和管理。(6)负责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刷、发放和维修合同的实施监督。(7)建立和健全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体系,受理车辆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处理。(8)负责双燃料在用车改装、维修活动的管理和在用车维修与检测制度组织实施。(9)负责组织机动车维修行业主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的考核和核发上岗证。(10)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工作。(11)负
14、责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罚。(12)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管理1、一般经营行为规定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1)票证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维修业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维修业统一结算凭证。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业统一发票或者维修业统一结算凭证的,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3)维修业统一发票和统一结算凭证,由市税务局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并由市修管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或者涂改维修业统一发票和统一结算凭证。(
15、2)收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计算费用和材料分项计算。(3)事故车修理事故机动车修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4)特约维修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维修管理机构核定的维修范围进行维修。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取得特约维修资格的,应当向车辆维修管理机构备案。(5)合格证使用1)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质量检验员签发。2)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维修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6)维修质量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2)经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改装的机动车在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机动车的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7)维修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维修管理机构核定的维修范围进行维修。(8)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者在用车改装活动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维修合同应当参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9)强制维护对机动车应当实施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实行强制维护。2、禁止经营行为规定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非营业性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