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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科技大学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提高建章立制质量和效率,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起草学校规章制度的技术事项。第二条学校规章制度在起草技术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目的明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便于理解和遵守,便于宣传和执行;(二)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注重对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S)内容安排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重复上位规定;(四)文本格式规范,尽量采用条文式表述,个别不适宜条文式的采用段落式表述;(五)语言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语言表述习惯。第三条规章制度
2、一般由名称、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第四条规章制度名称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一)规章制度的体例,是指规章制度的体裁、结构,主要有“章程”“规定”“规则”“规范”“办法”“实施细则”等。L对组织(社团)内部的组织规程以及活动规则作出的基本的要求和规范,称为“章程”;2 .对某一方面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称为“规定”;3 .对程序性活动作出的规范,一般称为“规则”;4 .对某方面工作或者行为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为“规范”;5 .对某一项工作作出具体的规范,一般称为“办法”;6 .为贯彻实施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全部
3、内容或者某一方面、某一条内容作出的细化,一般称为“实施细则”。(二)对于确需立即制定但又尚未成熟的规章制度,或上位制度尚处于暂行或试行期的,名称中可冠以“暂行”或加注“(试行)”,其正文中应规定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三)除以书名号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规章制度名称的情形外,规章制度名称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第五条总则位于规章制度的开端部分,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第六条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规定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成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管理(实施)规则要求与措施、程序规范、责任等。分则的构成部分,根据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对象
4、特征等选择设置。各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一般按照逻辑顺序、事项重要程度、行为步骤等顺序,以递进或者平行的方式排列,分别表述。第七条附则位于总则和分则之后,规定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包括其他说明、解释权属、实施(生效)时间等。第八条条是构成规章制度整体的最重要、最常用结构单位。每一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采用条文式的规章制度,条文数量超过三十条、内容层次复杂的规章制度,可以分章表述。第九条制定目的与依据条文规章制度正文的第一条,先表述制定目的,再表述制定依据,一般表述为“为了,根据XXX的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XXX。”(一)制定目的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
5、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表述。(二)制定依据包括上位依据和事实依据。第十条基本原则条款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本规章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准则,表述应当简洁、准确。第H一条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条款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的表述,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开端部分。第十二条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条款(一)规章制度中规定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规范,一般表述为“禁止”XX不得”等;(二)规章制度中规定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一般表述为“XX应当”XX必须”XX履行职责”XX行使职权”等;(三)规章制度中允许或者授予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授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XX可以”
6、XX享有权利”“不受干涉”等;(四)规章制度中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倡导性规范,一般表述为“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第十三条责任条款规章制度应当规定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的对应责任,以及相应申诉的权利,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最后部分进行表述。(一)规章制度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集中规定在一章。规章制度不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置于实施(生效)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二)责任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严谨,便于理解和执行。(三)规章制度对责任主体一般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规章制度
7、规定多种责任的,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表述。规章制度中一般不对法定的责任作出重申性的表述。第十四条其他说明条款其他说明一般位于规章制度附则的开端部分。(一)确实需要由实施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有关XXX,由XX另行制定。”(二)对规章制度实施前的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过渡性安排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本XXX公布前已经的XX,可以按照继续,逐步过渡到XXX为止。”过渡性条款只涉及某章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或者条文中规定。(三)对于不宜直接纳入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且确有必要参考依照规章制度执行的事项,可以单设
8、参照适用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参照本XXX执行。”(四)优先适用本规章制度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本XXX与XXX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XXXJ第十五条解释权属条款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解释权归属,一般授权主责部门负责解释,表述为“本XXX由XX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实施(生效)时间及相关内容条款(一)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表述为“本XXX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生效)。”(二)暂行或者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当设置暂行期限或者试行期限的条款。该条款可以单独设置,表述为“本XXX的施行期限为义年。”也可以与施行时间一并表述,表述为“本XXX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X年。”(三)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名称有变化的,应当紧接在实施时间之后作出废止原规章制度的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章制度的文号和公布(通过)时间,表述为“本XXX自X年义月X日起施行。义年X月乂日XX公布(通过)的XXX(文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