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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校资20204号)及学院现有公房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四类核定: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师科研用房及其他公用房。第三条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9平方米/人,科级及以下7平方米/人。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四条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教授18平方米/人,副教授9平方米/人,讲师及以下人员7平方米/人。教师工作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五条教师使用科研用房时,需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学校标准缴费后方可使用。第六条其他公用房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使用,费用由学院承担。第七条需要缴费的公用房按月收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第八条学院办公室根据学校要求及时办理收费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