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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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改革事项国办发202235号相关要求及内容我省落实举措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1开展“一照多址”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旗)“一照多址”。改革后,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

2、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优化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深化企业信息变更“同城通办”改革,依托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对不涉及前置许可、新办许可的大型企业分支机构、人员信息、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实现“集中受理、就近领照3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在全国推行)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3、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议要求,持续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有违公平竞争的清理整治工作。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完善监管方式,加强示范文本、评标专家、信息发布、文件目录等规范管理,推动市场主体信息共享。4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在全国推行)推进各地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等3类电子证照全国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在3类交通运输领域电子证照与

4、国家数据联调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部委部署,推进电子证照全国互认,推动电子证照多场景应用。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孔制5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全国推行)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一次身份认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服务事项,并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任一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全省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发票同步发放。6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在全国推

5、行)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持续完善企业预约银行开户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等涉企信息的共享,支持企业注册登记同步申请办理税务、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业务,并通过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模式在线完成签约。7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在全国推行)允许省级司法行政

6、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在落实国家部委部署,省部数据库对接的基础上,持续做好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工作。8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路名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推动房屋建筑编码统化、标准化,为各类不动产权登记、管理、运用做好数据支

7、撑,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9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登记的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持续深化企业变更“一件事”改革,优化“一网申请、同步推送”办理。10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持续深化杭州、宁波等地“多报合一”改革,加快全省推

8、广。11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支持深化杭州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探索市场主体阶梯式出清机制,适时推广。12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在全国推行)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

9、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加强府院联动,全面推广“企业破产一件事”应用。推进“破产智审系统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破产管理人资产查询便利化。13进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出台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形成债务债权人推荐、法院指定、业绩考评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方式。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14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10、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实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平台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全覆盖,动态更新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15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

11、鉴)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在全面实现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的基础上,拓宽测绘改革领域,进一步将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涉及测

12、绘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优化测绘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浙江省“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建立全省统一的测绘中介机构服务库。迭代“浙里建重大应用开发测绘数字化管理服务场景,为“多测合一”改革提供数字化支撑。16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进一步深化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进一步推广投资在线平台3.

13、0中联合审批模块应用,明确相关审批部门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17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在全国推行)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完善联合验收协调机制,迭代投资在线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和“浙里建重大应用,实现企业可在线自主申请联合验收各项内容,相关部门“一口受理”、后台分发,同步办理,提高验收申请便利度。18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在全国推行)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

14、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将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纳入联合验收范围,逐步扩充联合验收事项清单,同步迭代投资在线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和浙里建重大应用,提高验收效率。19简化

15、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进一步强化投资在线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和“浙里建重大应用系统对接。实现联合验收后,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联合验收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动,将企业不动产登记前置文件、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书。20对己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在全国推行)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探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创新做法,加强风险管控,落实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总结杭州开展以工业项目为主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改革探索经验,适时推广试点做法。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2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在全国推行)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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