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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厉行节约的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制止餐饮浪费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公民自觉、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2、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促进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工作;指导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对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进行日常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加强食堂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企业履行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
3、负责网络平台中直播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引导培育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节约粮食、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农业农村、城市行政执法、卫生健康、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
4、员自觉制止餐饮浪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管执法、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促进餐饮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本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引导餐饮企业发展节约型餐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倡导勤俭节约的餐饮经营服务和消费方式,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社会职责,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节约用餐、防止餐饮浪费。第八条餐饮服务经
5、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饮浪费:(一)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三)对服务人员进行点菜培训,在菜单上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四)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加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的,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告;(五)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六)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七)配备公勺公筷和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主动提示消费者用餐后打包,提供服务。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制止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6、,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并对用餐人员浪费行为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学校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方便学生选择,满足不同学段、不同年龄、不同口味学生的就餐需求,防止因学生年龄、体质等个体差异造成的就餐浪费。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并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送餐,并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第九条个人应当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倡导公民理性消费,按照就餐人数合理、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倡导节约粮食的公益广告宣传,曝光餐饮浪费行为。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十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