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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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含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市区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四条【收费原则】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第五条【收费性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属地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条【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应当制定市区城镇生活垃圾

3、处理费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原则核定,依据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的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税务、城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卫健、退役军人、工会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

4、互联互通,按季度核对并共享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及退库等信息,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第七条【信息共享机制】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协同做好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共享以下信息:(一)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房间信息);(二)医疗行业核准的床位数;(三)办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四)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第八条【征收方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

5、位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按照便捷、高效、易操作原则,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代收代征协议。(一)个体工商户、特殊行业(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或其他需核定征收(如面积、床位、摊位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城管部门代征。(二)部队、驻淮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城管部门代征。(三)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等机构代收。(四)其他需要委托代收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收代征机构。代收代征单位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不增加征

6、收成本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代收代征单位应将其代收代征费款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第九条【计费周期】市区范围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征收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第十条【计费方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第十一条【收费标准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依管理权限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

7、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有偿服务收费】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免征条件】以下情形免征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第十四条【分类垃圾减收】按照“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以减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五条【非居民厨余垃圾】非居民厨余垃圾为生活垃圾组成部分,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当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第十六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化旅游区按此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Ho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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