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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坪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机制,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坪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采用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项目予以择优扶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包括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
2、分类体育产业统计分类规定的企业。本办法重点支持影视演艺、创意设计、旅游住宿、动漫电竞、体育赛事、数字文化等领域,以及有坪山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第二章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第五条【落户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文化企业进行扶持。(一)对新迁入的上市文化企业总部,或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1)5号)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二)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或经坪山区政府同意的重点文化企业,按照其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
3、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产值(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第六条【落户项目支持】对新立项、新迁入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进行扶持。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部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可分年度,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金额的10%进行申报,资助总额达到前述上限为止。第七条【场地租金支持】对租赁区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场地用于自用经营办公,且租赁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区域租金指导价的50%、40%,30%,分三年给予租金资助。每家文化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
4、超过20万元。第八条【培育壮大支持】对文化企业成长壮大进行扶持。(一)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对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文化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次获得奖励的年度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对公开发行上市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后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第九条【合作研发支持】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合作、联合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文化企业,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
5、,按合作合同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条【示范引领支持】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三章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第十一条【园区创建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园区建设运营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园区招商支持】对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招商运营进行支持。(一)园区新引进一
6、家企业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产值(营业收入)的0.5%,对园区建设运营单位给予奖励,最多支持三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二)园区每培育或引进一家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对园区建设运营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培育引进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后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各类机构进行文化、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资助。第四章支持特色文化原创发展第十四条【坪山原创支持】
7、坪山区文化企业原创的作品,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对制作单位给予资助。(一)坪山区文化企业制作的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并在剧院商演10场以上或在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资助。(二)坪山区文化企业制作的电影作品,在全国一类院线(上一年度票房收入国内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司)公映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全国二类院线(上一年度票房收入国内前6-10名的电影院线公司)公映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三)坪山区文化企业制作的电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
8、奖励;在其他电视台上星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奖励。(四)坪山区文化企业制作的影视、动漫、文学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第十五条【坪山首演支持】在坪山区首演、首映的优秀作品,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对制作单位给予资助。(一)国内商演优质剧目在坪山区首演的,给予10万元资助。(二)国内一类院线、二类院线公映的电影作品在坪山首映的,给予20万元资助。第十六条【坪山元素支持】宣传坪山元素、提升坪山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对制作单位给予资助。
9、(一)商演1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每部给予10万元资助。(二)国内一类院线公映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50万元资助;二类院线公映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25万元资助。(三)电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给予5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其他电视台上星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给予15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万元奖励。(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第十七条【培育市场支持】对坪山区文化企业的市场推广进行奖励。(一)对坪山区文化企业制作并进行商演的舞台戏剧(
10、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给予奖励,不得高于票房销售收入,且每部戏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在国内剧院商演20场(含)至50场(含)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奖励;在国内剧院商演超过50场以上的场次,按每场3万元给予奖励;在境外剧院商演超过10场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奖励。(二)原创电影、电视作品在国内重要网络平台播出,且实际分成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按其实际获得分成收益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第十八条【打造精品支持】坪山区文化企业打造原创精品,获得奖项的,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对制作单位给予资助。(一)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等知名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300万元奖
11、励。获得上述奖项提名的,给予50万奖励。(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影视奖项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他奖项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二)至(四)款,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九条【影视出口支持】鼓励坪山区文化企业原创产品出口海外,按境外销售收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五章支持特色旅游产业发展第二十条【星级景区支持】对获得5A、4A、3A评定的景区,分
12、别给予IOoo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示范区(点、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IOO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第二十一条【星级酒店支持】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评定的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支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十三条【精品民宿支持】对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标准、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宿给予扶持。(一)对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甲级、乙级标准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二)对新开办或提升民宿进行贷款的
13、,给予12个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十四条【人文资源开发支持】对利用坪山区自然人文资源,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客家建筑及其他特色建筑进行修缮改造,用作文化旅游经营项目,具有较大影响的,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资金可分年度,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金额的50%进行申报,资助总额达到前述上限为止。第二十五条【非遗文化开发支持】对利用坪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用作文化旅游经营项目,具有较大影响的,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IOO万元。资助资金可分年度,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金
14、额的50%进行申报,资助总额达到前述上限为止。第二十六条【文创产品开发支持】对利用坪山文化元素设计销售文化创意产品,拥有原创版权和原创品牌,具有较大影响的,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章支持特色文化展会发展第二十七条【文博会支持】支持举办文博会活动,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对承办单位给予资助。(一)由坪山区政府主办的会场,对承办单位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由社会机构主办的会场,对承办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IOO万元。(三)对配套活动的承办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5、30万元。第二十八条【举办展会支持】支持文化企业举办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产业展会,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九条【参加展会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产业展会,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三十条【举办论坛支持】支持企业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学术交流、研讨、论坛等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七章支持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高端赛事支持】支持在坪山区举办高端体育赛事,其中:足球、篮
16、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马拉松赛事为一类扶持项目,其他赛事项目为二类扶持项目。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投入。(一)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的50%给予资助,一类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类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举办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的50%给予资助,一类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类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举办省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的50%给予资助,一类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类扶持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十二条【运动推广支持】支持在坪山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推广活动的,经第四十二条专家评审认定后,按照项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