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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活动,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是指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的活动。
2、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服务的资源和技术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五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工作,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第六条鼓励电子商务类、信用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约和规范,建立行业声誉机制。第七条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信用评价以及信
3、用评价结果公开等工作。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依法采集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社会机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物流、支付等相关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供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监管等方面的下列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包括已经公开的登记许可、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欠缴税款、欠缴公积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消费维权、经营异常名录、风险预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三)涉诉涉裁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等;(四)网络活动信息:包括网络经营、网络安全、网络舆
4、情、网站活跃度、消费者及客户评价等有关信息;(五)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奖励信息,信用承诺情况,补缴税款、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反映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物流、支付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鼓励社会机构依法披露其掌握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可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的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开展
5、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前款所称标准规范,包括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第十一条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持续、动态的信用评价,并及时更新评价结果。第十二条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形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信息保留期限不低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对于在开展信用评价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机构
6、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实行“谁评价、谁公开、谁负责”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可以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信用评价机构获取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获取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内容、来源和变动情况。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认为信用评价机构采集、存储、使用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更的,有权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信用评价机构主动推送、购买服务或者合作共享等方式获取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7、并根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需要,依法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第十八条鼓励信用评价机构依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作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参考信用评价机构推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对策,采取在线监测、抽查、重点检查等针对性监督检查方式,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依法对信用等级低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于相关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第二十条市市
8、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深圳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部门协作机制的作用,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内部信用管理,加强诚信合规,提高自身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类社会机构、金融机构等根据自身需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业组织、社会机构、消费者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信用意识,共同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共治。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违反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