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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有限公司XX发2023)22号签发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规范金融衍生业务行为,防范金融衍生业务风险,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在境内或境外、场内或场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资金部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2、政策及规章制度;(二)对单位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备案管理;、(三)对单7立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四)按照国资委、集团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报送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相关情况。第四条资金部对提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掉期业务年度计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掉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负责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专项规章制度;(二)明确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职责权限;(三)制定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公司对口部门审核、备案;(四)
3、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报送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情况。第六条根据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流程,指定专门的部门对前、中、后台进行管理,具体分工为:(一)前台管理:包括市场研究、制定方案、机构选择、评估、协议签署及交易等;(二)中台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稽核及监督等;(三)后台管理:包括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第七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和人员分离的原则进行相应机构和岗位设置,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三章审批流程第十条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经本单位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第四章操作原则第十一条
4、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第十二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选择与本单位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第十三条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商品类现货或风险敞口规模的50%。第十四条商品类金融衍生产品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针对所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特性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制度或手册,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独立的风
5、险报告路径、应急处理预案等,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关键环节。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程序及授权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利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
6、性分析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年度终了应当就本单位全年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报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同时将专项报告随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一并报送公司财务部。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相关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实行周报制度。第二十三条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或风险敞口规模的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情况,相关单位应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资金部报告。第二十四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
7、要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须对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套期保值的规范,生、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对于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单位,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