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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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主要包括: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2,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3,供港澳活禽饲养场;4,供港澳活猪饲养场;5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包括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6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7 .出境粮食(包括稻谷、

2、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油菜籽、薯类等)加工、仓储企业;8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9 .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10 .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1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12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13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供港澳活羊中

3、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四)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五)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

4、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六)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J)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具体内容可以到海关总署网站查阅。(九)国务院关于深化“

5、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五、许可条件(-)供港澳活羊中转场。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3 .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4 .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5 .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

6、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7、不含违禁药品。(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

8、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与门同宽、长2-3米、深Io-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淋浴室或更衣室;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

9、人畜共患(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3 .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4 .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2)中转仓周围设

10、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牛;(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8)具有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11、;(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养;(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1 .存栏3万只以上;2 .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5)饲养场周围IOOO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

12、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3、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 .年出栏I(X)OO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2 .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3 .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

14、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5 .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6 .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7 .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8 .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

15、有消毒池或消毒垫;9 .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10 .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11 .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12 .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13 .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14 .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 .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16 .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1 .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 .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4 .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5 .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1 .周边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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