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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校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员,指非我校在编的教职工,暂住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获得工资收入或者经济收益的人员(含*市户口)。例如:校内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承包餐饮点的聘用人员,在校施工人员等。第三条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遵循“谁聘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第二章外来人员登记管理第四条用工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做好外来人员
2、的信息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在入校一周内将外来人员花名册报校保卫处,并领取外来人员登记表,由外来人员填写完毕、用工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外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保卫处存档。第五条用工单位要严格审核聘用人员的有效证件,对所聘用人员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严禁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对有违法前科的聘用人员要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第六条用工单位统一为本单位外来人员办理工作证,报保卫处确认备案后,作为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生活工作的有效凭证。各单位办理的工作证件必须有照片、姓名、单位、有效期限及印章。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要严肃对待工作证件,对因工作证引发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短期或临时性进入我校进行
3、施工,进场前用工单位需到保卫处备案,施工单位需到学校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缴纳治安押金,并办理临时校园出入证,否则禁止进入校园施工。第三章外来人员权益与行为规范第八条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出入校门携带校方承认证件或者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验证件。第九条外来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第十条外来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第十一条外来人
4、员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第十二条外来人员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盈利性业务。第十三条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地下车库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保卫处批准的值班人员外,禁止外来人员住宿。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维修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由基建处审定后报保卫处备案。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四章违规处置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不重视对本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松懈、管理不善,导
5、致外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将报请学校对用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录用。第十八条校内外来人员,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用工单位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保卫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学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