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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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资委保密工作要求及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公司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清退、归档、销毁、保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文件、资料”系指通过机要渠道接收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带密级的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等涉密载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第二章涉密文件、资料处理程序第四条签收。公司机要员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清点与核实。涉密文件、资料应由机要员拆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封。公司领导和部门人员外出参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综合管理部机要员登记、管理。第五条登记。收到的涉密文件、资

2、料,由机要员按不同类别和密级,分类登记、编号。涉密文件、资料要专册登记,制作涉密文件、资料的电子目录要在专用电脑上进行。第六条批办。综合管理部机要员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应及时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批示。根据批办意见,综合管理部机要员将涉密文件、资料送交有关领导传阅、阅办或分送公司有关部门承办;传阅、分送、回收文件应做好登记,并随时掌握涉密文件、资料的去向。传阅涉密文件、资料要由综合管理部机要员直送,不得横传。第七条承办。需要公司有关部门承办的涉密文件、资料,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要指定专门承办人,在专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打印机上处理。承办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防止

3、丢失、泄密事件发生。涉密文件、资料办理完毕,承办人要在文件处理单上简要注明办理结果、日期并签名,及时交综合管理部机要员归档。因工作需要,需暂时保留备用涉密文件、资料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八条催办。交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办理的涉密文件、资料,综合管理部机要员要定期跟踪,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催办记录,并将办理情况向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反馈。第九条归档。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分类和序号归档,应放入保密专柜中保存,严防发生失窃、失密和损毁事件。第十条清退。接到上级涉密文件、资料清退通知后,按规定的清退范围、时间和要求填写清退表,要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查对复核无误后,按时送

4、达清退指定部门。第十一条销毁。失去存档价值,或超过保密时限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保密工作制度规定,由集团公司统销毁。送交集团公司前应对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登记,以备查考。第十二条移交。涉密人员调动工作,应将所管理的涉密文件、资料清点、移交清楚;移交手续应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鉴证。第三章涉密文件、资料阅办规定第十三条严格按照领导签批的阅办范围办理涉密文件、资料,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或交无关人员阅读。第十四条阅办涉密文件、资料应在保密办公室进行,不准私自带回家中或在公共场所和其他不利保密的地方阅办。不准积压、延误或长期私存。绝密文件应即送即阅、即退。第十五条传阅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批准、登

5、记、签字手续,当面清点清楚,收交时要详细检查。阅办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用后尽快归还,缩短滞留时间。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准;涉密文件、资料不许外传外借。第十六条“绝密”级文件、资料一律不得摘抄、复印、转发。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发、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征求发文单位意见,严格履行审批和保管手续。经批准转发、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要注明份数、日期,并以原件标注的密级管理,按规定收发、立卷、归档、清退、销毁。第十八条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指定复印机上进行,严禁到社会营业性的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第十九条外出工作和出境期间,严禁携带

6、涉密文件、资料和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条做报告、讲话时凡涉及秘密的内容,应严格掌握范围和分寸,并明确提出不准记录、不准扩散等要求。第二十一条各级领导要增强保密意识,提高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时效,及时阅办、及时交还所阅办的文件,严防发生丢失、失密等泄密事件。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都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文件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失密等事件的责任人,将按公司保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第四章泄密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现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及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研究具体补救措施,并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时间,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致影响正常查处工作或扩大泄密范围和影响的,根据情况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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