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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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矿用设备器材在计划、选型、购置、使用、维护、检修中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相关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1、本制度中所称的矿用器材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支护材料、爆破器材、风筒、阻燃带、钢丝绳、矿用电缆等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材料。2、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故障率低、操作简单、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

2、有生产许可证和煤安标志,并且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第三条井下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准用证等。第二章一般管理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殊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五条各煤业分公司每年四季度要向煤业公司提出年度矿用设备购置计划(综合折旧,安措等建议计划)。第六条明确公司机运部对全公司设备进行业务管理,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对该矿设备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根据业务保安分工及时了解新技术、新规定,提出购置建议和技术要求,报公司机运部,机运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

3、行技术可行性、配套性、先进性讨论并签订技术规格书或技术要求。报煤业公司相关部门选型采购。第七条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要建立本单位的动态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八条设备投入使用前,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必须对设备组织内部鉴定,并报公司机运部批准,同时使用单位的系统分管领导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设备随机资料撰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第九条各煤业分公司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

4、办法要求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规定及GB3836标准要求,严把防爆设备入井关。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防爆检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防爆设备管理制度,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十二条由公司机运部负责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加强设备的动杰检测,提高设备故障诊断的准确性,

5、科学的指导制定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第十三条机运部、安监部、市场部要严格审查特种设备维修单位供应的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的维修单位,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矿修业务。第十四条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按照设备使用标准要求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报公司。第十五条设备委外大修理时,由机运部、市场部对委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须将设备委外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委外修理必须严格执行委外维修管理制度及办法。第十六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煤业分公司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第十七条单台修理费用超

6、过公司相关修理规定的设备,由公司机运部门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参与验收。第十八条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按设备管理要求及管理制度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第三章使用维修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系统实行机电设备月度定期停产检修,节假日检修天数每年不得少于6天。第二十条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各煤业分公司领导组审查批准后,提前6天上报公司审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必须制定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公司机运部。第二十一条矿井机电检修时,必须由各煤业分公司分管领导指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五落实,即项目、人员、材料、安全措施、工具落实,每次检修

7、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传达贯彻、学习后方可检修。第二十二条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项目已经审定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需分公司煤业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公司汇报。第二十三条对重点检修项目,由矿井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机电科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第二十四条月度和年度停产检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和分析,没有完成的项目要写明原因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机运部门。第二十五条电器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8、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第二十七条新购置的固定设备投入运行前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由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第二十八条主提升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通风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排水泵、空压机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由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由各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第三十条为了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矿对闲置设备实行调

9、剂管理。第三十一条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2、由于产业机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3、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第三十二条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需用分公司机运部门填写设备调用报批单,经分公司分管领导、调用单位分管领导、机电科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机运部审批、执行,同时三方存档。第四章设备更新、检测、报废第三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

10、不经济的设备。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50%的设备。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第三十四条设备报废程序:1、设备报废时净残值必须不大于5%,否则不予办理正常报废手续。2、待报废设备由矿井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报分管领导审批,由煤业分公司机电科负责将报废设备明细表报公司机运部。3、公司机运部根据煤业公司安排,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经“设备报废小组”鉴定后,统一汇总,经公司领导研究通过后,办理正常报废手续。第三十五条职责划分1、公司市场部是公司矿用器材的供应部门,负责矿用器材的采购供应管理,对供应矿用器材符合安全标准就相关安全规定负全责。2、

11、各煤业分公司是矿用器材的使用单位,负责矿用器材的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和报废等管理。第三十六条矿用器材使用前的验证和检测1、矿用器材采购部门在采购器材时,要对所使用的矿用器材是否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出厂检验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书或防爆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进行验证,并存档备查,凡没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证件的不准采购和供应。2、矿用器材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对国家有规定的证件进行验收,需要检测试验的还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部门分别对矿用器材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能使用。3、矿用器材的检测程序,要按照编报检测计划,提取或送交检测样品,实施材料检测等程序进行检测。4、矿用器材的检测方法要采用机

12、械,仪器和人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保证检查结果有效。5、使用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或说明书,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矿用器材使用中的管理和维护1、矿用器材的使用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维护保养等制度。2、矿用器材的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I,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矿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八条矿用器材的更新和报废1、矿用器材的更新由供应部门提出计划,报公司市场部,由公司市场部负责采购供应,使用单位安装。2、爆破器材的报废销毁处理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地方爆破器材使用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3、单体液压支柱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4、除爆破器材、单体液压支柱外,其它矿用器材的报废按照公司报废设备程序规定进行报废。5、报废的矿用器材由使用单位的使用部门集中到指定的地点堆放,严禁乱堆乱放。第三十九条报废矿用器材的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机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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