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资源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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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环境资源民事责任内容概要: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等。本章知识点: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本章重难点: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构成以及责任的实现方式等。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掌握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构成以及责任的实现方式等。建议学时:3学时知识点一环境民事责任概述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认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环境权益而应当承担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而形成的一种民事责任,即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由此可见,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造成环境损害的,致使他人环境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依据我国的民法理论,侵权责任有一般侵权责任

3、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主要指民事过错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行为具有违法性;(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别条款或特别法规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特殊侵权一般不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其行为的具体情节,足以使他人造成损害,从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现代对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解,一般看成是一种转承责任,其原意是一种代替他人的责任。由于环境民事法律责

4、任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要件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责任构成,依据一般法学理论,可简化为以下四个要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民法上实行过错责任是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却是普遍原则。(二)行为的违法性一般侵权责任中,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中,不法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是构

5、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一般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千差万别,一般可归结为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四)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事物或现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由该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显著特征:一是因果关系推定;

6、二是举证责任倒置。1、因果关系推定。2、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转移,指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它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原则。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和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到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作为被告一方的工厂企业,对其本身的生产工艺和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特性及污染物质对受害者产生影响并致其发生损害的原因最为了解。同时,他们拥有对污染物质进行检验、

7、化验或实验的技术手段和设备。相对于作为原告的受害方来说,他们具有较强的举证条件。“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在环境污染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只需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或可能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有污染事实,损害结果存在,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致害者如果否认其实施了被指控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或否认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那样的污染损害后果,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8、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举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说明,实行举证倒置是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和客观需要,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实际举证能力,也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本质。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都适用于我国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因此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 .排除危害。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危害,或者可能受到环

9、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危害的情形。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绝大多数受害人首先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加害人立即停止并排除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行为,或者立即停止并排除将要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因此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首先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对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2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只要加害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给

10、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不管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对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而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形式如何或者是否得利作为赔偿的依据,对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除上述赔偿外,在某些污染纠纷中,还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

11、偿损失。这里规定的赔偿损失,也应该理解为因精神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对精神损害如何进行赔偿,目前我国法律还未作具体的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把“赔偿损失”作为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3 .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这两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当加害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造成资源的破坏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应当尽量使加害人承担这种民事法律责任。因为承担这种民事法律责任,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减少自然资源的破坏。如森林和草原被滥伐或滥垦后,可以要求责任者恢复植被;当珍贵野生动物被盗捕后可以要求责任者返还原物。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对农村和城镇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都规定违法者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的规定。上述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及其他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实践中,常常是两种以上责任形式同时适用。特别是“赔偿损失”多数是在承担其他责任形式的同时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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