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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一、企业申报条件(一)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企业基本条件。(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
2、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二、支持方式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位计算依据。(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三、填报材料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二)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2-1)及电子数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2)及电子数据。(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七)进口技术的,
4、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A)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
5、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项目审核注意事项(一)在审核
6、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二)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附表2-1: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2-2: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3: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