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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规范金融衍生业务行为,防范金融衍生业务风险,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及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在境内或境外、场内或场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第三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总体原则是:(-)集团统一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级负责;(二)审慎选择业务工具,严格遵守套期保值;(三)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
2、有效管控风险。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以及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资金部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对各单位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备案管理;(三)对各单位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四)按照国资委、集团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报送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相关情况。第六条公司资金部对各单位报送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各单位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资金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掉期业务年度计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各单位外
3、汇套期保值业务和掉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专项规章制度;(二)明确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职责权限;(三)制定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公司对口部门审核、备案;(四)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报送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情况。第八条各单位根据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流程,指定专门的部门对前、中、后台进行管理,具体分工为:(-)前台管理:包括市场研究、制定方案、机构选择、评估、协议签署及交易等;(二)中台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稽核及监督等;(三)后
4、台管理:包括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第九条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和人员分离的原则进行相应机构和岗位设置,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三章审批流程第十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经本单位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第十一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每年10月10日前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商品类期权、期货报送运营管理部,外汇类远期、掉期报送资金部。年度计划内容包括年度保值范围现货规模与业务风险敞口、拟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拟交易额度、对特定交易项目设定的目标价位
5、区间、选择的交易对手和中介机构等。第十二条公司资金部将各单位报送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结合业务情况需要,形成公司整体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定并报集团审定通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于外币融资对应的金融衍生业务,如存在融资主体,金额等部分条件发生变化,该项金融衍生业务规模在公司总体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范围内,通过公司内部调剂,原则上不再进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报经公司归口部门审核并报集团审核通过后即可实施。第十四条各单位开展年度计划外的金融衍生业务须参照年度计划审批程序,报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
6、审批并报集团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境外商品衍生业务申请,公司运营管理部应会同资金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集体评议通过后上报集团,由集团进行审批。第四章操作原则第十六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第十七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选择与本单位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第十八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范围现货或风险敞口规模总额的90%o第十九条以前年度
7、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商品类现货或风险敞口规模的50%。第二十条商品类金融衍生产品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针对所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特性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制度或手册,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独立的风险报告路径、应急处理预案等,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关键环节。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程序及授权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
8、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不得利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年度终了应当就本单位全年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报送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同时将专项报告随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等一并报送公司财务部。第二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相关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实行周报制度。第二十九条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或风险敞口规模的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情况,相关单位应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或资金部报告。第三十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要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审计部门须对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套期保值的规范
10、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对于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单位,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资金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