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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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浦发银行SPDBANK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18年3月28日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2020年3月18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2021年2月5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二月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

2、书签。四、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基金托

3、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400-678-3333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经营期限:永久存续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5、规制定。(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六)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二、基金托管人对

6、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L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7、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8、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乐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虬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9、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

10、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11、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12、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

13、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14、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1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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