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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轻工大学募集捐赠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校内中层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捐赠资金募集工作,拓宽捐赠渠道,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学校设立募集捐赠资金专项奖励经费,奖励在筹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校内中层单位及个人,专项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第三条奖励条件(一)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资金特指由校内中层单位及个人募集,通过XX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实物类、服务类捐赠或未变现股票、股权等捐赠,均不包括在内。(二)捐赠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三)捐赠资金符合湖北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
2、比申报条件,且获得省财政配比资金。(四)对以下募集捐赠资金不予奖励:1 .由学校财务转入XX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务资金;2 .通过XX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捐赠资金;3 .其它经认定不予奖励的资金。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对募集单笔小于500万捐赠资金的学院,按限定性捐赠资金的30%或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获得学校配套资金的捐赠,不再享受学院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作学院事业发展建设经费,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各学院负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募集单笔小于500万捐赠资金的各中层单位,设立捐赠绩效奖励专项,奖励积极参与中层单位募集捐赠资金并
3、作出贡献的人员,按限定性捐赠资金的8%或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12%给予个人绩效奖励。(二)对募集单笔500万及以上捐赠资金的中层单位和由学校层面主导并获得捐赠资金的中层单位,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另行研究决定。(三)个人年度累计获得捐赠绩效奖励专项的奖励额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奖励程序(一)每年年初,根据当年省财政配比资金到账情况,校友工作与合作发展办公室会同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及教育发展基金会制定年度筹资奖励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二)审定后的奖励方案在校内公示,各中层单位奖励具体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三)用于学院的事业发展建设经费配套奖励由财务处核拨至各相关学院执行使用;用于个人的奖励性绩效由人事处核拨至各相关中层单位,中层单位列表报人事处备案后,直接发放至教职工本人。第六条附则(一)本办法由校友工作与合作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