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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是指在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服务(含工程设计、勘查、监理、技术咨询、物流、环卫绿化、保洁、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设备和原辅材料供货及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的
2、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管理企业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相关方、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第五条相关方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相关方、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相关方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
3、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责。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第三章相关方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相关方、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第八条安全资格审查内容
4、应包括:(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六)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第九条承建煤矿建设工程的相关方,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相关方,必须具有相关方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
5、相关方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第四章相关方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与相关方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本办法对相关方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六)对事故的
6、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相关方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施工方案需报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十四条承包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第十五条项目作业人员,必须由相关方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相关方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等培训资料,并对相关方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
7、查。相关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六条相关方应和其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施工期间,相关方从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准;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第十七条相关方必须按照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要求,开展承包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制定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会审后实施。第十八条相关方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第十九条
8、相关方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安全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第二十条相关方承包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由相关方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方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第二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设备、场地等出租给相关方的,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
9、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各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因公务活动的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接待)人员告知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外来人员执行。第二十三条相关方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落实防火巡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等消防责任,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防火措施。第二十四条相关方承包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
10、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按公司事故汇报程序逐级上报。第二十五条相关方承包项目,应当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为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正确佩戴,组织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二十六条相关方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其从业人员的膳食、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督
11、管理,监督相关方落实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事故和应急管理、信息统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安全等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相关方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强令超能力生产;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九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关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有权纠正相关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12、下达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停工整顿、行政经济处罚决定等通知;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必须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参加会审和验收。第三十一条相关方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方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司事故汇报程序逐级上报逐级,并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相关方安全信息应纳入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关方安全信息档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相关方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四条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管理纳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中。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在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奖惩参照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管理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