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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X府办2016)12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X府办(2022)18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
2、2023)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受县食药安委的委托,会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3、、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第六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食药安办在次年1月1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上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平时检查。由县食药安办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平时检查工作。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平时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二)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2月
4、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县食药安办,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县食药安办。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部门评审。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评审,于次年1月3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药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四)综合评议。县食药安办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检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10日前经县食药安委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定。考核结果以县政府名义通报各镇人民政府。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
5、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2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镇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被市有关部门督查发现问题较多,导致我县被市有关部门通报约谈的。第九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6、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二)对下列情形进行约谈:1.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县食药安委委托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有关先进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2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后两名的镇政府,县食药安委委托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若该镇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则不再重复约谈。3 .对考核中发
7、现有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镇,由市食药安办或县人民政府约谈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S)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食药安办,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县食药安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县政府。第十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X府办函2016)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