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与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配合联动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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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与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配合联动工作机制为促进依法行政、明确职责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咨询会商、案件移送等制度,构建统一协调的联合执法工作体系,制定本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一、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称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下同)承担本行业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推行“721”工作法。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整改且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固定证据,按照市、区分级监管原则形成相关材料并及时移送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

2、门,下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的,应当依法进行制止,并将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三、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移送案件时(具体由双方行政办公室负责),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笔录、举报投诉材料及相关文件等资料),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情况紧

3、急时,应立即制止,并在24小时内移送案件。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无技术鉴定资质的,要委托有技术资质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提供。五、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疑难、争议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场协助、参与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验等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六、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的,应及时抄告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4、必要时,监督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检查和执法活动。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搭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双向告知。定期通报办理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对方协调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信息。八、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联动单位应随时召集会议对案件进行专门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处理。九、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加强联系沟通,确保工作时效,联动单位应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通报联动工作执行情况。十、建立案件咨询制度。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适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审查、法律适用等专业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咨询的工作机制。十一、强化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力。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用强制措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确保行政强制的执行力。十二、鉴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众多,环节复杂且专业性较强,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和必要的业务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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