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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管理、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以职 业技术学院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依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 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院及学院授 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全院各部门、师生 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 行为准则,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 等。“章程”是用以说明学院及院内组织宗旨、职责和规程 等的根本性制度。“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 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某项工作具体实
2、施的可操作性措 施。“细则”是指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实施学院有关规定、 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补充规定。第三条学院及学院授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 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解 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及最新政策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高等职 业教育规律,贯彻学院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院师生员 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内容明确、逻辑严密,文字表述 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已明 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核
3、、审 定、签发、公布。第七条 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 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 但需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的工作职责。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 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 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 多种形式。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 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第九条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党务类、行政类规章制 度进行初审,对综合性规章制度制定进行会审,落实党内规 范性文件审核要求,
4、并就规章制度草案所涉主要问题听取有 关部门、组织或专家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由起草部门对 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 审稿,提请学院审议。第十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第十一条学院审议规章制度时,起草部门应作说明。第十二条学院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 起草部门需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审议。第十三条学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根据学院 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 形成修正稿,根据学院公文处理程序报综合办公室进行公文 规范性审核后,报请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或由院党委书 记或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发,
5、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职业技术学院”或“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第十四条 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 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 行清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 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申请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修 改或废止。第十七条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 行。第十八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和废止的,应即公布 新的规章制度,新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第十九条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规章制度, 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 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 经学院审批后予以保留。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印 发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汇编与清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