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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前言(一)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二)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二条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各外委单位、实习考察人员等。第三条职责总经理工作部环保专工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执行,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完成本制度的实施。第四条引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保厅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第五条总则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是确保“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电力企业具体实施的
2、重要环节。基建期间一定要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在建设过程中,要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各单位和有关专责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与要求,做好本岗位及辖区的环保设施的运行、安装、点检等管理工作,采取可靠的运行管理方法和点检手段,使我厂的环境保护治理系统和设施在良好状态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将各有关环保工作的职责和环保设施及系统范围通知如下,请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执行。第六条环保设施及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含
3、油废水处理系统、电袋复合除尘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输煤皮带冲洗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挡风抑尘墙及煤场喷淋设施、贮灰场设施及设备等。第七条发电部的职责(一)要切实保证烟气处理系统的良好运行状态,烟尘排放浓度30mgm3;二氧化硫浓度200mg/n?;氮氧化物排放浓度GOOmg/凌;脱硫、脱硝系统投入率不低于100%(停机除外)。(二)发电部运行人员要使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设备投运保证率100%,并保持处理系统在设计处理水平运行。其中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PH69、SS70mgLCO
4、D100mg/L、石油类W5mg/L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一级排放标准,生化需氧量(B0D5):20mgl化学需氧量(CODCr):WlOOmg/1、悬浮物(SS):70mgK氨氮(NH3-N):W15mgl、磷酸盐:0.5mgLxPH:6.09.0等。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出水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二类污染物排放的一级标准和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主要指标如下:PH6一9、浊度W5NTU、C0D70mgLB0D55mgL.处理后色度清澈。(三)值长负责每班记录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情况,超标时间,并注明
5、原因。(四)每次启机石灰石系统、脱硝系统要在机组并网前投入运行。第八条设备工程部职责(一)各环保设备相关点检员和相关维护单位负责各自环保处理设备的点检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二)设备工程部热控专业负责环保测试仪器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传输率为100机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流量计等,保证仪器正常运行。(三)各环保设施和设备性能必须达到设计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我厂环保设施的整体验收要求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四)检修及现场所用危险废品(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的)按要求处置(例如废油类、石棉类等)。放入厂外物资库危险废物制定储
6、存场所。第九条燃料部职责燃料部要做好入厂煤的含硫量分析,并使其到厂综合含硫量的收到基硫在0.40%0.80%之间。第十条财务部职责财务部要按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核定好的环保排污费数额及时交纳环保排污费,不得出现增缴滞纳金的现象。第十一条总经部职责(一)负责灰、渣的外运工作,应保持运灰、渣车辆清洁不得污染厂区和厂外运灰道路和相应的地方公路。加强灰场管理,防止灰场的二次扬尘,坚决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及周边村民的上访。(二)总经部环保专工应加强全厂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及时通报当地环保部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扩大。第十二条物资供应部职责针对环保治理设备所提出的物资采购计划,
7、物资供应部要采购及时不能影响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采购的设备质量必须满足设备技术要求。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垃圾进行及时回收处理。第十三条考核办法(一)对全厂的环保设施的投入率、达标率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切违规行为,将参照厂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二)各污染源的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每月考核两次,1日-15日为第一考核时段;16日至月末为第二考核时段;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以小时均值为考核基点。(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考核时段内间断出现超标基点为1个以上,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间断出现超标基点为2个及以上,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金额的10%考核责任部门,最高不超过
8、2000元。(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考核时段内连续出现超标基点为2个以下,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连续出现超标基点为3个及以上,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金额的10%考核责任部门,最高不超过3000元。(五)对环保设施的投入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六)对造成污染的,如:跑灰、不达标废水大量外排、不经批准就向外环境倾到固体废弃物、发生污染事故的,使环保部门罚款或引起周边村、镇上访,造成赔款等,将按所发生的赔款或罚款数额酌情考核责任单位,另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