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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枳平审不予通过情形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二)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H)选址(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但未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或者未按提高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布设水土保持措施的;(四)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且无充分理由的;(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六)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
2、综合利用方案无法落实的;(七)弃土弃渣位置不明确、选址或者堆渣方案不合理的;(八)土石方借方来源未落实或者取土场取料场设置不合理的;(九)表土资源调查不明确或表土保护措施不合理的;(十)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等级标准不合理或者不能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十一)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不符合“三同时”制度和“先拦后弃”原则的;(十二)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十三)水土保持投资明显不符合有关投资编制要求的;(十四)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抄袭、拷贝的;(十五)报告书附图绘图比例、图例、标注
3、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制图规范要求的。二、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一)编制补充报告书所依据的技术资料与项目建设所处阶段不相符的;(二)弃渣场选址不合理的(下游有敏感点且无专题论证或论证结论不支撑选址合理性的,涉及河湖及建成水库弃渣的,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弃渣区域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无支撑性文件的);(三)取土场、弃渣场地形图、遥感影像、现场照片不翔实,图件范围不能满足选址分析要求的;10万立方米以上取土场、弃渣场无工程地质资料,位于沟道和坡地4级以上弃渣场无地勘结论的;(四)取土场、弃渣场的位置、范围、防护措施等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取
4、土场、弃渣场未逐一进行措施布设的;(五)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等级、标准不合理或者不能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六)弃渣场未按设计堆置、拦挡和防护,补充报告书未提出解决方案的;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考评要点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专家库建立单位进行约谈、警告、取消专家资格,取消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选专家库,同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二)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四)技术评审期间,利用担任专家职务便利,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承揽业务的;(五)违反回避制度的;(六)一年内缺席2次己承诺参加的评审会,及一年内2次不参加技术评审单位组织的现场查勘的;(七)一年内出现2次提出的评审意见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A)一年内出现2次对评审分工负责的章节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九)一年内出现2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签署同意意见的;(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不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