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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促进海岛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承接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的带动辐射作用;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把握珠海市“产业第一”发展机遇,激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海岛旅游品质,促进海岛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壮大,根据珠海市加快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珠府办(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海岛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鼓励各海岛错位发展,形成“一岛一品一特色”和旅游吸引聚合力。鼓励在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原则下,对其他无居民海岛进行特色旅
2、游活动开发。扶持重点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作用。第三条设立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促进海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成立领导管理小组,区各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开展具体工作,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社会事业局(下称区社会事业局)是专项资金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以及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审计监督等事项。第四条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分条款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并从事旅游产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3、名录)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可按本措施申请专项资金。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旅游相关产业是指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第二章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发展第五条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文旅产业项目。对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购地款和财政扶持资金,下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按其年度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项目,或投资额20亿元以上
4、的特大项目,可报请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第六条重点旅游项目经营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海岛旅游企业,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的65%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降低海岛重点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含500万)、500万TOOO万(含IOOO万)、1000万元以上,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海岛旅游企业,进行电费、水费补贴,参考市区与海岛用水用电的差价,对超出部分,分别给予补贴3
5、0%、40%,50%,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加强海岛重点旅游企业人才支撑。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企业提供人才支持。(一)鼓励旅游服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海岛就业,在海岛旅游企业全职就业一年以上且承诺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企业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员工职业培训,提升职业综合素养,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为海岛重点旅游企业员工提供生活便利。在重点旅游企业全职工作的员工可申请往返海岛船票5折优惠;年营业额全区前5名的重点旅游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员工,可优先租赁海岛人才保障性住房,并按低
6、于市场价格给予优惠,其子女可申请入读辖区内公办学校。第三章鼓励引领带动产业发展第九条鼓励海岛酒店产业提质升级。鼓励高端品牌酒店入驻海岛,引导酒店申报高星级酒店,提高海岛住宿接待业水平。对在海岛持续运营1年以上,年营业额IOoO万以上,且年度营业额全区前5名的酒店,按其在海岛主营业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鼓励发展海岛民宿产业,支持民宿创优评牌。鼓励海岛民宿突出海岛主题特色、丰富产品内容、提升住宿品质,参与民宿等级荣誉评定,新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等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获其他国家级、省级、市区级荣誉称号的民宿,
7、经旅游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第十一条鼓励餐饮产业品质提升。鼓励海岛餐饮业提升档次、做优做强。对新获评中华餐饮名店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成功申报“中华名小吃”称号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评定的餐饮品牌店,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十佳餐厅”“金牌餐厅”“特色餐饮名店”“最受欢迎餐厅”“网红餐厅”等海岛餐饮名店及名菜评选活动的新获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10万元。第四章丰富海岛旅游产业内涵第十二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休闲渔业产品。鼓励利用海岛渔业资源开发休闲旅游产品,拓展海钓、渔家乐等项目。对年度营业额
8、IOO万以上,全区前3名的企业,按其在海岛主营业务收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发展海岛旅拍产业。鼓励企业在海岛建设特色景观,支持开发“游玩+旅拍”相结合的一站式旅游产品。对投资额达到100万以上,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年度累积招引游客IOoO人以上的,年度营业额全区前3名的旅拍企业,经旅游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其在海岛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四条鼓励发展海岛户外运动产业。鼓励企业开展海岛山地马拉松等符合规划要求的休闲运动项目,帆船、摩托艇、潜水等水上休闲运动项目,年度营业额50万元以上,且全区前3名的
9、企业,按年度营业额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鼓励发展海岛研学产业。鼓励企业依托万山海岛文化自然资源,开发以海岛历史文化、海洋科普为主题的研学旅游产品,对年度累积招引游客IOOo人以上的,按客人总船票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第十六条鼓励发展海岛智慧旅游。推进海岛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鼓励开发“一部手机游万山海岛”小程序等海岛智慧旅游平台,统筹海岛旅游数据资源,为政府、涉旅企业及游客提供智慧监管、智慧营销、智慧服务。推进“一岛一平台支付”建设,鼓励海岛旅游企业积极使用海岛智慧旅游平台,在平台开展产品营销、预订和对客服务。对持续一年以上使用海岛智慧旅游平台的企业,经旅游
10、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其在该平台营业额的1%给予年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七条鼓励营造海岛特色IP品牌(一)鼓励创作凸显海岛文化的文学影视作品。对在省级以上知名文学刊物(有CN标志)公开发表的,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有国内公开刊号)的万山海岛主题文学作品(小说、剧本等),经旅游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给予创作企业或个人奖励510万元;相关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播映的,经旅游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给予创作企业或个人奖励100万元;对创作高质量且具有鲜明海岛影视IP的作品,并在国家级、省级媒体频道上展播的,分别给予制作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1、100万元。(二)鼓励海岛IP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设计生产。支持企业或个人研发设计具有万山海岛IP文创特色的“万山手信”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商品荣誉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支持企业利用万山群岛海鲜食材制作销售万山特色海干等旅游商品。对经营旅游商品,年度营业额全区前3名的企业,经旅游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营业额的10%给予年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营1年以上,建设体量50平方米以上,年度营业额全区前3名的旅游购物商店,经旅游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营业额的10%给予年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四)鼓
12、励举办高级别旅游活动及赛事。鼓励举办海岛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体育赛事(事前经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按照单项活动、赛事实际总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场活动、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海岛范围内举办层级高、规模大、特色鲜明的活动,或者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主题活动,视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影响力,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贴。鼓励举办万山海岛旅游主题创新大赛,对举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旅游创新大赛的单位,按其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第五章措施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本措施中涉及的各类奖补,由区社会事业局发布申报细则,组织奖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初
13、审,报请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奖补资金原则上以事后奖励为主,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笫十九条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自我管理,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社会事业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条实施奖补评估机制,奖补对象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有权追回2年内已兑现的奖补。(一)诚信信誉等级评估被认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三)发生性质恶劣、影响大的重大投诉事件,并经查实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确需要追回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措施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措施自2022年10月日实施,至2025年10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