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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XX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X政发(2015)99号)、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5)487号)、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X委办发(2017)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2、维护管理工作。前款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已竣工验收并通过复核且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镇区污水处理站点,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
3、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且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第五条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鼓励采用运行状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掌握设施运行动态,提高设施科学化管理水平。对通过复核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项目信息资料、工程建设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第二章管理体系及监管职责第六条建立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社区)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4、工作。第七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县建设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管理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及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复核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负责牵头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乡镇(街道)目标考核相挂钩;结合各乡镇(街道)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最终核定,按核定结算支付。(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由原县农办(县治污办)牵头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前的问题整改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活
5、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前的基础信息库建设,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督促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农产品加工经营户等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设置及“三水”纳管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三)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测与评价,依据需要开展复测;对出水水质合格率进行分析评价并报送县建设局备案;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6、的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等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协同县建设局对违反xx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职责(一)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受理、记录,落实专职人员管理乡镇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二)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按季度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建设局备案;(三)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7、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台账;(四)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提标改造及后续验收移交工作,编制新建终端及接入农户花名册等基础信息并上传运维管理平台,接收新建、改造项目的档案资料;(五)负责指导监督各村(社区)落实新建农房、农家乐(农家餐馆)、民宿、农产品加工等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组织村(社区)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工作;(六)配合做好对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不按规定排放污水行为,以及对侵占、损毁、拆除、封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七)配合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各村(社区)组织的职责(一)成
8、立以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巡查工作;(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自觉维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共同做好处理设施资产安全和防盗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三)负责做好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农户做好纳管前的雨污分流、格栅处理、防堵防漏等工作;(四)配合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配合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换、防盗保护及与农户沟通等工作;(五)切实加强村级管理员巡查力度,发现渗漏、堵塞、破损、故
9、障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进行处置并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受益农户职责(一)负责做好出户管至污水井、隔油池或化粪池间管段的维护管理工作,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周边环境卫生,按要求规范排水,杜绝混排、直排等违规排放;(二)定期检查户内厨房水、洗涤水、厕所水等接入情况,自觉做好化粪池、清扫井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发现周边设施运行出现渗漏、堵塞和破损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村级管理员或第三方运维人员报告;(三)农家乐、民宿及农产品加工经营户要按要求设置隔油池或预处理池,并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等设施的维护,及时清理残渣垢油。第十一条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职责(一
10、)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二)负责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各污水处理站点和泵站操作进行技术性指导;(三)负责按相关标准巡检各污水处理站点的水样采集、检测,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详实的台账;出水水质出现异常,即派技术人员解决;(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五)负责定期开展对受益农户的宣传指导和技术服务;(六)配合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七)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职责。第三章复核移交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1、,向县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县建设局根据申请,组织县农业农村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等单位参照有关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出水水质等做好复核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信息资料(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工程建设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2、、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等资料整理成套,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存档,竣工图的电子版送至县建设局备案。第十四条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移交前问题整改工作,防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带病运行无效处理。第四章运维管理和工作要求第十五条按要求运用数字化设施运维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制定详细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规程,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管网检修要求、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制度并上墙明示。第十六条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应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形成运行维
13、护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运行维护情况、电量电费记录、处理水量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运行维护管理巡查记录等;对主要设备和配电设备进行定期保养,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第十八条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点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的处理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对出水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将定期检测结果报县建设局备案。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在县建设局指导下,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14、施(管网)规模大小,工艺技术特点并结合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通畅、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有无堵塞、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定期检查管道、污水收集沟渠和各类检查井,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水流通畅。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新建农房新增污水纳管机制。新建农房时,农户必须做好户内生活污水配套设施建设,应将生活污水接入管网,并做好户内管网(含化粪池)的日常维护工作;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新建农房落实户内污水设施(含化粪池),并协调做好纳管工作,指导农户开展治理设施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一条从事农家乐(农家餐馆、民宿)、洗涤、美容美发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15、的单位和个人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接入协议。严禁农家乐、畜禽散养、小作坊等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或超过处理能力的污水排入处理设施。第二十二条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领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
16、理设施运维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XX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编制和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金额的核定。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负责处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第六章督查考核第二十七条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每季度督查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月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督查巡查不少于1次,督查巡查频次及比例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村级组织经常性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及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第二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