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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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目录1-1募集配套资金1-2业绩补偿及奖励1-3收购少数股权、资产净额的认定1-4发行对象1-5IPO被否企业参与重组1-6过渡期损益安排及相关时点认定1-7私募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1-8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募投项目披露1-9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1-10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112分类审核安排1-13中介机构相关要求1-14重组被否后相关程序1-15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1-16沪港通、深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1-1募集配套资金现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募集配

2、套资金规模的计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己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二、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

4、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三、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四、财务性投资的认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一)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5、(二)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1-2业绩补偿及奖励现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及奖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业绩补偿(一)业绩补偿范围1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2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二)业绩补偿方

6、式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构成重组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1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1)基本公式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X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一累积

7、己补偿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一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一补偿期限内己补偿股份总数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2)其他

8、事项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时,按O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矿业公司或房地产、矿业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

9、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 .业绩补偿期限业绩补偿期限不得少于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二、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除我会明确的情形外,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0、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三、业绩补偿保障措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重组报告书应当载明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

11、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履行相关承诺和保障措施。四、业绩奖励(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二)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

12、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三)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明确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方式。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不得对上述对象做出奖励安排。(四)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同时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五、业绩补偿、奖励相关会计政策并购重组中交易双方有业绩承诺、业绩奖励等安排的,如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业绩奖励期适用的收入准则等会计准则发生变更,交易双方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业绩奖励期适用不同会计准则的影响,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业绩奖励的计算基础以及调整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对争议解决作出明确安排。上述安排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或是以其他规定方式予以披露。业绩

13、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年收购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明确披露标的资产当年实现业绩计算是否受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如有,需详细说明具体影响情况。财务顾问、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就业绩完成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业绩承诺未完成的,相关方应履行承诺予以补偿。1-3收购少数股权、资产净额的认定一、收购少数股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L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4、:(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需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二、资产净额的认定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15、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1-4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在董事会首次决议后公告的预案或报告书中披露确定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超过200人的,标的资产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关于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清晰、经营规范、持股处理等的相关要求。发行对象为股东人数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对“200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1-5IPO被否企业参与重组企业申报IPO被我会作出不予核准或注册决定后,拟作为标的资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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