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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未来收益流入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
2、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股票、债权、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业务投资。国有企业通过依法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基金进行投资活动,按XX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或XX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二)指导原则。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战略引领,聚焦主业。服务全县经济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
3、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2,依法合规,权责对等。自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备案、审批程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3.能力匹配,严控风险。投资规模应与国有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三)经营业务分类。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国有企业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县国资
4、监管机构以县域发展战略布局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控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督管理。县国资监管机构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并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督检查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五)国有企业职能。国有企业是投
5、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二、投资决策与监管体系建设(一)领导小组。建立国有资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资金统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和决策全县国有资本重大投资事项,对国有资本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及资金配套进行集中管控、统筹安排。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各线条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及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相关集团公司等组成,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组长组织召集。(二)建立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的
6、投资由所属集团公司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3 .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4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5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6 .投资项目的绩效、收益、回报;7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8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9 .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10 .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集团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7、后报送集团公司。(三)申报流程。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做强主业,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决策。5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实行集团管控管理。应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5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送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经各线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其中,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还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保证投资收益。对不能形成企业资产、无盈利的投资,严格执行决策报批程序。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四)投资负面清
8、单。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以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三、投资事前管理(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年度
9、投资总体目标,即投资计划对于国有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2 .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3 .年度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4 .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本级投资与子公司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5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二)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集团公司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1 报送文件及年度
10、投资计划;2 年度投资计划表;3 董事会决议;4 监事会意见;5 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三)列入领导小组审批的投资项目申报。列入领导小组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送以下材料:1.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包括投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及防范措施等);2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3 .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4 .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5 .法律意见书;6 .监事会意见;7 .涉及投资进入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8 .其他必要的材料。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县国资监
11、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四) 计划外追加项目。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列入领导小组审批的投资项目申报规定管理。每年7月,国有企业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在完成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有关规定管理。(五)投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战略,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的主业进行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形成报告,
12、供决策参考。国有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四、投资事中管理(一)跟踪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再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价。(二)工程变更。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点、规模、内容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国有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完善项目变更机制,从严把关,依法办事。国有
13、企业工程变更按照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求,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报告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五、投资事后管理(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汇总分析后于下一年2月底前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2 .年度投资效果分析;3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4 .年度
14、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5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二)投资项目后评价。国有企业应当每年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县国资监管机构对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集团公司负责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后评价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
15、、资金使用、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六、投资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一)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二)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县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6、,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做好投资风险管理工作。(三)监事会职能。国有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监事会重点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程序、与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相适应等发表意见。(四)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国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