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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条监控量测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方案要求(频率、点位、断面)布点量测。做到三个及时(布点及时、观测及时、反馈及时),二个统一(形式统一、断面统一),四个固定(仪器、人员、线路、量测时间基本固定)。第二条依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第三方监测方案及有关的施工监测技术要求、规范、规程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监控量测方案。第三条监控量测布点(点位、断面)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确保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工程自身关键部位造成的影响。量测频率应随工程进展情况而相应调整,以便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周边环境、围护结构体系的动态。第四条做好监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丢失、不损毁;定期对监测基
2、准点进行复核和联测,确保水准高程的准确性。第五条监控量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保证其精度和可靠性,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校。第六条监测数据及资料必须有完整清晰的记录,包括图表,曲线,文字报告等,以保证监控量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第七条量测数据的采集是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的基础,量测人员要确保每个细节准确可靠,包括读数准确、记录规范、详细等。原始数据采集之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工程的稳定性,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施工中。第八条及时编制监测日报、监测周(月、年)报,通过电子版和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和业主。第九条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第十条建立监控量测信息反馈体系,监测项目按照“分区、分级、分阶段”的原则制定监控量测控制标准,并按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进行反馈和控制,出现监测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并及时分析原因。按相关规定、要求及应急预案,马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定期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核对同点监测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