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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对市县税收收入分享改革税收返还核定和考核办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一、税收返还额核定办法根据市县(含按建制县管理的市辖区、农垦和森工管委会,下同)2015年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资源税,其他税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契税)四类税种完成情况,按保证既得利益原则,市县上划收入由省对市县予以补助,省下划收入由市县上解省,进而核定四类税种分类的税收返还补助额或上解额。二、税收返还额考核办法(一)以2015年为基期年,
2、以后年度根据市县各类税种完成情况,对享受税收返还补助额的市县进行考核。(二)对未完成收入基数的市县,省财政按未完成额占收入基数的比重,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用公式表示为:扣减税收返还额=未完成额收入基数X税收返还补助额。未完成额=完成额考核数-收入基数1 .收入基数的核定。根据市县2015年全年各类税种实际完成额,按收入分享比例,确定各类税种的收入基数。具体是:增值税收入基数=2015年扣除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增值税(100%)X市县分享比例所得税收入基数=2015年扣除跨市县总分机构的所得税(100%)X市县分享比例资源税收入基数=2015年扣除小油田的资源税(100%)X市县分享比例小油田增值税
3、收入基数=2015年小油田增值税(IOO%)X50%小油田资源税收入基数=2015年市县级小油田资源税其他税种收入基数=2015年其他税种100%X市县分享比例市县分享比例:市县分享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为全口径的35%,其他税种为全口径的95%;管委会分享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为全口径的30%,其他税种为全口径的90%。2 .完成额考核数。根据市县年度公共财政收入确定,具体是:市级完成额考核数=某税种市级收入-2(所属县该税种县级收入县级该税种实际分享比例义5%)市级参与分享的县级完成额考核数=某税种县级收入该税种县级实际分享比例X(该税种县级实际分享比例+5%)小油田完成额考核数二小油田省级资源税、增值税完成数市级不参与分享的县级(含农垦和森工管委会)完成额考核数二某税种县级收入(三)扣减税收返还额由省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地集中所辖县收入,由市地自行组织考核,扣减额由省级财政通过年底市县间结算办理。(四)2016年考核按2015年5-12月份核定收入基数,按2016年5-12月份收入完成情况核定完成额考核数,并按上述办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