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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公司生产管理活动的各部室、车间及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
2、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3、、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各部室、车间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4、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七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八条:各车间发生重伤、死亡及多人(指同时伤及3人或3人以上)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用电话向XX矿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在8小时内向矿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九条:发生伤亡事故的部室、车间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第十条:发
5、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车间负责将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报矿安全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必须于每月30日前填写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月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负责调查,必要时由矿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伤事故由矿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
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认真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员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及时上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三份)。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
7、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车间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8、。(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五)因生产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现场管理者负责。(六)不按规定发给员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七)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设备、设施管理者负责。(八)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九)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十)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
9、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单位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十一)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十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十三)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部室、车间领导负责。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车间部室负责落实,矿安全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情况,并向矿安委会报告。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使矿受到上级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室、车间承担,矿安委会和安全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
10、任。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6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违章指挥或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三)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采取防范
11、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300-1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6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
12、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备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处500-300。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另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的处分,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第
13、二十三条: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10002000元的罚款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相关部室、车间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在事故处理中,对各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对事故部室、车间按照XX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事故结案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清楚,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
14、施后,该起事故应予结案,结案的审批权限为:(-)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三)一般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四)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事故结案后,矿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一)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二)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三)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四)物证、人证材料。(五)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复印件)。(八)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十)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