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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九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案2022年6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九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维保的福清市龙山街道滨江正荣府小区进行检查,于当日对其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在2022年6月13日至14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刘某杰对其承保的“正鼎(福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福清市龙山街道滨江正荣府小区16部在用富士达电梯进行半月、季度、半年维护保养,对6号楼
2、2梯、8号楼1梯、2梯共3台电梯存在漏保的行为,却由刘某杰在每部电梯的曳引与强制式电梯维保单及电梯维保公示中填写了维保记录,并在维保人员签字栏上签署实际未到场参与维保工作的持证人员王某通、王某彬的名字。当事人与上述电梯生产商华升富士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协议书显示,上述16部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均为250元/部,半月维保费用为125元/部,故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维保上述16部电梯获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12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
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以罚款5万元。电梯定期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梯运行可靠。如果电梯未定期检查,由此引发的电梯故障可能导致人员受困,甚至伤亡事故的发生。该案的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积极履行职责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广大群众电梯使用安全。二、福建省福州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瑞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2022年6月20日,福建省福州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闽侯县瑞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甜橙味蛋糕(香橙味)经检验为不合格。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测结果
4、提出异议。2022年6月20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生产180千克甜橙味蛋糕(香橙味),并于2022年4月12日全部销售。2022年5月16日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甜橙味蛋糕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甜橙味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甜橙味蛋糕成本价为11元/千克,售价12元/千克,本案货值金额216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18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8月18日,闽
5、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85000元。以上罚没共计85180元。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消费者如果食用菌落总数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整顿了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广大群众“吃的放心”打牢基础。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市华铺超市有
6、限公司鼓楼区园挡街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老姜)案2022年03月31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福州市华铺超市有限公司鼓楼区园挡街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2022年03月31日批次的“老姜”进行抽检。2022年04月22日检验机构出具的初检检验报告、2022年05月24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0:)中均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2年05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0日从福州海峡蔬菜批发市场的闽侯县南通林祥忠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姜)20千
7、克,采购价格为2.66元/千克,合计共53.2元。该批次的不合格“老姜”,截止到初检不合格报告送达之日,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售出20千克。其中,以5.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3.418千克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合计19.82元;另外,以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16.582千克给顾客,合计66.33元,以上共计86.15元。综上,本案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姜)的货值金额为86.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95yc当事人所经营的“老姜”,经抽检“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
8、年08月26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95元;2、罚款5万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货来源无法查清导致无法追溯,按规定予以处罚。该案例经公布后,对相关经营户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相关经营户从合法渠道进货,积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四、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市晋安区李章杰生鲜超市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白菜案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福州市晋安区李章杰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实施抽检。2021年1
9、1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当日申请复检。2022年1月11日,(复检)检测机构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指标要求,当事人无异议,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22年0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海青(普通白菜)”17.5公斤,以每公斤9.9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上述“上海青(普通白菜)”均已销售完毕,共获利174.3元(9.96元/公斤*17.5公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8月3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0、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4.3元;3.罚款5万元;食品安全法是人民必须消费食品,产品质量直接影响人民人身体健康。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加强对人民的食品安全保护,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2022年以来多次抽检相关产品,以监督抽检为抓手,加大打击制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力度,有效规范了辖区农产品产品市场。五、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董头案2022年6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建省市
11、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2022年6月20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同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即食海蛰头105袋。用于产品出厂检验5袋,以每袋9.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延平区延城冷冻食品商行,共销售IOO袋(10箱,10袋/箱),销售总额为950元,货值金额为950元。当事人销售给延平区延城冷冻食品商行的即食海蛰头经抽检,结果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装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
12、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萤头的违法所得共计950元。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萤中Al计)项目不合格的即食海萤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处理结果:2022年9月7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人民币9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095万元。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无小事,放心消费关大局。本案中,执法
13、人员在收到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处罚,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涉案食品生产工艺不规范导致添加剂超标,同时,生产环节操作不当,引入微生物,容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等,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警示食品企业要严格把控生产工艺流程,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六、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渔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白鲫鱼案2022年5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连东市监案移(2022)A(H号),函中显示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
14、)经抽样检验,结论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据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不合格白鲫鱼是从福州渔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抽验不合格的白鲫鱼是其销售的;同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白鲫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称2022年2月25日射阳县永恒水产专业合作社的李克勇以24元/Kg的底价在其公司寄售涉案批次白鲫鱼,共寄售涉案批次白鲫鱼30Kg,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因快检用掉了0.5Kg白鲫鱼,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以25.6元/Kg的价
15、格销售了195Kg白鲫鱼,作为食用用途和销售过程中损耗了共IOKg白鲫鱼,至案发时涉案批次白鲫鱼已无库存。当事人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中显示不合格白鲫鱼的生产单位为本公司,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进货查验材料,但当事人所称的供货商射阳县永恒水产专业合作社(李克勇)否认涉案批次白鲫鱼就是其寄售的,不能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白鲫鱼货值768元,违法所得499.2元。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即食海萤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鲫鱼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其行为违反
16、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未将真实的进货情况进行录入,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结果:2022年8月15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9.2元;3、处5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0499.2元。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无小事,放心消费关大局。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收到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处罚,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涉案食品为经营环节未对食品是否合格进行查验等,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警示食品经营企业要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