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职权清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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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州市农业林业局行政职权清理目录(共156项)一、行政许可(共6项)L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2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3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许可证。4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审批。5 .木材采伐、加工、运输许可。6 .植物检疫证书。二、行政处罚(共103项)L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2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处罚。3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4 .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5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6 .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

2、品;收获、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7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8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9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10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

3、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IL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12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13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14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15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16 .对未依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4、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17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

5、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18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19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20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

6、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21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的处罚。22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23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24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25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26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

7、、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27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28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29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30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的处罚。31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32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33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34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35 .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36

8、.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37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38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39 .对违反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40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41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42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

9、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4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44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45 .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46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47 .对“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政处罚。48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49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50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51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52 .对“骗

10、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行政处罚。53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54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行政处罚。55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56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57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58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59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11、判处刑罚的“行政处罚。60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61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62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6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64 .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65 .对“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66 .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

12、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涧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行政处罚。67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68 .对“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69 .对“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70 .对“饭店、

13、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珠顾客的”行政处罚。71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72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73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74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75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损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76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77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

14、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78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79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80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81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82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83 .对“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84

15、 .对“建设项目占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的“行政处罚。85 .对“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86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87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88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89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90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91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92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处罚。93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94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95 .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96 .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97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98 .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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