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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总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运营总部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外界传递、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特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运营总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小组组长:运营总部新闻发言人副组长:总值班经理成员:党群工作部、安全监察部、线网管控中心、调度中心、客运一分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各专业中心相关负责人。第三条职责副组长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撰写突发事件书面信息报告。组长负责审核突发事件书面信息报告。第三章报告流程第四条运营总部发生突发事件按运营总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以及运营总部运营设备故障或事件信息通报与发布实施细则执行信息内部通报,调度中心接报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值班经理。第五条涉及列车延误或引起舆情关注的突发事件,按运营总部列车延误突发信息对外发布管理规定(试行)执行信息对外发布,党群工作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第一条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值班经理。第六条总值班经理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经理和总部新闻发言人,并召集运营总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形成书面信息报告。第七条书面信息报告经组长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对外通报、发布。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九条本规定由总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