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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粮食加工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黄米、粳米、燕麦、燕麦片、糯米、高粱米、黍米、梭米、小米、黑米、墨江紫米、红米、小麦米、大麦、裸大麦、祓麦、养麦仁、慧位仁、大米、遮放贡米、玉米梭、糙米、黑豆、红小豆、大豆、芸豆、绿豆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
2、原料,选择性添加芝麻、花生、银耳、慧:仁、莲子、枸杞子、百合、黑木耳等中的一种或几种辅料,经原料验收、拆包、混合、包装、装箱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粮食加工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G
3、B2715的规定。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4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 .5污染物限量铅的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表1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GB5009.123.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8.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3 食品营养
4、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 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004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5.3运输和运输5.3.1粮食应专储、专运。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并采用不同储粮生态区域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藏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和被污染。5.3.2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