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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宜居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严禁县城辖区内所有门店一切占道经营和堆放货物、流动经营、跨门槛店外经营、店外修理或洗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设摊摆卖或从事商业宣传和其他经营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户,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条机动车辆(含货车、公共汽车、出租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助力车、电动车、自行
2、车、板车、人力三轮车)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停放点按标线标识停放(顺向靠右停放)或上落客,严禁占街乱停放和上下货物,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和市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第三条早餐、夜宵、烧烤档等一律入店经营,禁止占用街道架设帐篷和彩门、设置灯箱招牌及从事屠宰、洗碗筷等行为。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和对外直接排放污水和油烟。第四条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一律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底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处理,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需临时占道施工的,应按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批准后,
3、方可在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内实施围蔽施工,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应日产日清。第五条县城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禁止在县城道路两侧的护栏、栏杆、树木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公共场地禁止擅自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满后及时撤除。县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路名牌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第七条县城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包括门店招牌)必须报城市
4、管理部门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县城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广告牌匾,广告牌匾应平面安装。禁止沿街门店安装遮阳伞(蓬),禁止在建(构)筑物墙面、电线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沿街散发广告宣传品。禁止违章散发广告单。第八条整顿县城区内食肉市场秩序,生猪、牛、羊、鸡、鸭、鱼等肉食经营档一律进入市场或指定的临时摆卖区经营。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按照市场容量和档位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临时摊位。第九条集贸市场、临时摆卖区严格控制在划定的范围内摆卖,严禁越线经营,不得阻碍交通,超出范围经营的摊档一律取缔。第十条加强城区河道水域、沿河卫生和排水管网维护管理,禁止在沿岸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向绿化带、河道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保持河床整洁。第十一条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居民住户应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维护等工作。损坏县城园林绿化、照明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