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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制度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2、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需要查阅或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该行
3、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处审核开具的病历复印申请单后,予以协助。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可包括: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血糖登记监测表、出院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四、当住院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时,经医务处开具病历复印申请单后,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申请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申请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五、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和复印人员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医务处在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医院证明印记。